下班途中搭乘他人摩托车跌落受伤,是不是工伤?案例有点意思!

树欲静刘艳 2024-12-10 19:02:58

(2024年案例)

下班后搭乘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摩托车一边踩刹车一边往左打方向而掉下来摔伤。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

沈某是某绕城高速公路A餐厅经营者。

张某出生于1972年2月15日,自2022年2月初,其开始在A餐厅工作。张某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023年7月15日,张某上夜班下班后免费搭乘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M地,未戴头盔、未正向骑坐。8时33分许,当车行驶至M地×路段时,张某从车上跌落受伤。11时许,刘某到勤务二大队接受调查。刘某称,“当我行驶在×路段时,遇到前面一辆停着的大货车,我就边踩刹车边往左打方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听到那女的喊了一声说我要掉下来了,那个女的就掉下来了。她坐我的摩托车没有抱着我的腰。事故中,我的摩托车与停着的大货车没有接触,摩托车也没有倒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勤务二大队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情况: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双向四车道,中央有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张某跌落原因无法查清”。

2023年7月24日,张某在接受勤务二大队调查时陈述,“我是横着坐的,面向车行方向左侧,原因是摩托车后面有一个塑料筐,我的腿不容易迈过去。乘坐时,我背上斜跨着一个小背包,左手拿着一瓶500ml左右的洗洁精,右手拿着手机。”

2023年7月25日,刘某再次接受勤务二大队调查。问:“你有没有提醒她戴头盔?”答:“我车子上只有我这一个头盔,没有多余头盔给她。”问:“事故发生前,你们从绕城高速服务区旁的支路出发时,那个女士在你摩托车上是如何坐的?”答:“我没有往后看,她自己坐上来的,她坐上来后我就开走了。”问:“你在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和她交流时有没有发现她在你摩托车上是如何乘坐的?”答:“我没有发现她是怎么坐的,我担心她离我太近,和我有接触,我就尽量往摩托车座位前面坐。”问:“在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你有没有发现她的膝盖抵到你的身体的哪个部位?”答:“我没有发现她的身体抵到我的身体。”问:“你的摩托车还是有点高,车后面还有个塑料筐,你认为那个女的怎么样才可以正面骑坐在你的摩托车上?”答:“她必须抓着我才可以上去。”问:“你发现她上车时抓住你没有?”答:“没有。”问:“那你在开车时还不知道她是横着坐的?”答:“我真的没注意,没想那么多,开起就走了。”问:“你有没有提醒她要正向骑着坐?”答:“我没有提醒她正向骑着坐。”

2024年3月29日,张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2024年6月20日,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2023年7月15日8时33分许,张某搭乘摩托车下班途中,途径×区国道**线(1238公里+400米)M地×路段时,张某从车上跌落。勤务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跌落原因无法查清。张某在乘坐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未正向骑坐,且无证据证明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经查,张某于2022年2月15日年满50周岁,其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齡,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某于2023年7月15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情况可以推定张某未戴头盔且侧身乘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宜认定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险工作”之规定,人社局有权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即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张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A餐厅发出举证通知并进行相关调查,然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首先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上述依据也并非绝对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应以相反证据为依据予以认定。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或唯一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人力社保部门可以针对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认定。对于人力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人民法院应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为张某本人负主要责任。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由于张某的跌落原因无法具体查明,勤务二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具事故证明。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结论,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人社局根据调查,结合现场走访整理记录、张某调查笔录、张某在勤务二大队接受的询问笔录、刘某电话调查笔录、刘某在勤务二大队接受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当天道路路面完好、干燥、摩托车并未失衡等因素,推定张某在搭乘摩托车过程中,未戴头盔且侧身乘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符合生活常理,并无不当。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张某上诉: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认定工伤

人社局并未提交相反的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结论性意见的证据,其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得出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结论的方式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二审法院:张某乘坐时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正向骑坐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结合在案证据推定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并针对张某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责。人社局受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张某与人社局对张某在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所受伤害是否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张某的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

经查,勤务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情况: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双向四车道,中央有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张某跌落原因无法查清”。这表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未对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予以划分。摩托车驾驶员刘某陈述,张某乘坐时未戴安全头盔且并未正向骑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的规定,张某乘坐时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正向骑坐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人社局根据调查并结合在案证据,推定张某在搭乘摩托车过程中,其本人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符合生活常理,并无不当。《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张某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有话】

个人认为,本案存在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就是张某在接受勤务二大队调查时的陈述。

“我是横着坐的,面向车行方向左侧,原因是摩托车后面有一个塑料筐,我的腿不容易迈过去。乘坐时,我背上斜跨着一个小背包,左手拿着一瓶500ml左右的洗洁精,右手拿着手机。”横着坐、挎个包、双手占用,骑行过摩托车的人就知道,这些行为足以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加上摩托车急刹并没有倒地,也没有与停着的大货车接触,路面干燥、完好,推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可厚非。

反过来说,如果张某在调查过程中不是这么说的,那结果很可能就不一样了。

鉴于本案没有完全展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具体内容,所以无法判断交警现场当时(或询问笔录、或者执法记录仪)是否记载有张某自述的关键性内容“横着坐、挎个包、双手占用”,因此,无法断定如果张某不自述,人社局是否能够知晓这些关键性信息。(另案: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一定能认定工伤吗?交警出警就有询问笔录)

如果说,交警处没有相关内容的记载,而张某调查中的自述却主动说了这些内容,那么,大家就能想象得到,自述内容对本案的影响有多大。其中,也反映了自述的重要性。因此,有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说与不说、怎么说,都很重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这里不是教大家说谎、作假)

另外,本案也强调了一点,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是认定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依据,但并非绝对依据。对于人力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法院应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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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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