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圈”套路多,假“大佬”真诈骗!

京法网事 2024-12-03 10:42:43

近年来,鞋圈文化盛行,许多大牌、潮牌鞋款受到年轻人追捧,所谓“限量版”“联名款”更是“一鞋难求”。一些人购鞋心切,轻信非官方售鞋信息,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留下可乘之机。

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在社交平台发布广告销售联名款鞋,收取预付款后却拒不发货。购鞋者权益如何维护?鞋贩又会受到何种惩罚?京小槌带您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广告,销售联名款高价鞋。由于吴某所售联名款鞋为限量款式,在市场上“一鞋难求”,因此信息一经发布,便有网友联系吴某购鞋。吴某则称需先预订,并要求购鞋者使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预付款。此后几个月内,70余人先后在该社交平台向吴某下单购鞋,并向吴某支付购鞋款共计十八万余元。然而到了约定发货时间,鞋子却迟迟未发出。购鞋者多番催促,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按时发货,购鞋者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遂报警求助。不久后,吴某被民警抓获。吴某到案后,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十八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该判决现已生效。

京小槌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无货空卖”,使购鞋者产生错误认知并骗取购鞋者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京小槌提示

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避免盲目追逐潮流、落入消费主义陷阱。网络购物应尽量选择正规电商平台,切勿轻信“网络代购”“鞋圈大佬”等信息。在未核实售货方信息的情况下,避免先行付款,尽量选择第三方平台支付,避免私下渠道转账。

社交平台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用户发布的广告信息,及时屏蔽平台社群、群聊内发布的销售信息、付款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西城法院

编辑:安雪晴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

0 阅读:19
评论列表
  • 2024-12-04 11:22

    删号吧 你自己也难受

  • 2024-12-04 01:14

    国企待岗,厂方恶意安置保安家政保洁等社会低收入底层工作,不服从就被迫买断,违不违法?

  • 2024-12-03 22:27

    售假与实际不符就应当视为诈骗[好生气]就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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