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日是全国第十三个交通安全日。京小槌收集整理了因违法违规骑行引发的典型案件以及相关普法小贴士。
“组团”骑行引发亡人事故
案情简介
近年来,“骑行热”持续升温。某公司在销售自行车的同时,为了提高客户粘性,自行组建了“骑友圈”微信社群,并时常发布组队骑车的活动招募。
宋某在参加其中一次骑行活动中,因下坡时连续转弯速度过快,未能及时躲避,撞上标志杆,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家属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因组织骑行活动这一先行行为,产生了对参加骑行人员安全的保障义务;但根据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综合判定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30%、宋某承担70%。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骑行活动相较于其他自驾活动危险性较高,特别是涉案骑行路线为多弯山路,对骑行活动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在组织活动前对危险性、路线进行合理评估和选择,还要对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安排部署。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公司向宋某家属赔偿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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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引发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驾驶员甲驾驶车辆静止等候信号灯时,乘客乙打开车辆右后侧车门,与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丙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乘客乙负主要责任,驾驶员甲为次要责任,丙无责任。
丙将乙及车辆投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车辆驾驶人甲及乘车人乙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乘车人乙及车辆投保公司对丙予以相应赔偿。
京小槌普法
“载人”超速骑行引发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搭乘朋友李某,在路口超速行驶,不慎与人行横道驶来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超车、载人且超速行驶,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李某违反规定搭乘电动自行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确定此事故由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后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结合交通事故责任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张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剩余30%的损失。
京小槌普法
供稿:北京三中院
拍摄:陈玺
出镜:李妍 李睿 孙承松
编辑:张竞丹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