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通过回应申诉人诉求,以公开促公正,促进矛盾化解。通过面对面释法说理、解疑释惑,有效打开申诉人多年的心结,消除社会戾气,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开听证,又称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重要形式,也是检务公开的重要方式,并将成为办理申诉案件的常态化机制。2020年上半年,公开听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检察长主持听证会占32.3%;有效促进了三个效果统一,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占83.7%。目前,公开听证已经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将逐步完成全国所有省市县检察机关的全覆盖。
公开听证 让释法说理更有检察温度
公开听证就是要搭建一个平台,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听证评议,而不是自说自话。公开听证将事实、证据、法律等充分阐释,让当事人知晓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减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让人民群众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让释法说理更有检察温度
2020年8月6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郑小鹏在江西省检察院举行某竹业公司刑事申诉案。
8月19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姜冰在江西声上饶市广丰区排山镇举行周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27日,又转战辽宁营口检察院举行陆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
这是继今年6月该厅徐向春厅长至浙江慈溪主持孙某某申请立案监督信访积案公开听证会后,最高检第二次集中到基层主持并调研公开听证工作。
公开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公开听证将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充分阐释,让当事人了解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处理案件,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案结事了。听证后,案件确有问题的会依法予以纠正;并无不当的,各方充分发表意见,讲清事理、讲明法理、讲透情理,做到事心双解。公开听证更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大力推进这项工作,无疑可以提升检察人员办案水平,倒逼司法规范,这也是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深远意义所在。
公开听证是释法说理的一种方式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办案的一贯传统,最早用于审查结案。2012年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前审查、立案后复查以及复查决定的执行落实等阶段均可采用公开审查方式办理。公开审查包含四个方面,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均可以在公开听证中完成,极少有单独存在的情况,而我们的12309检察服务大厅的接待窗口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公开答复的任务。所以,现在公开听证基本已经代替了公开审查的概念。”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4年,公开听证的形式被写入《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2018年以后,又被引入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2019年11月,最高院第七检察厅在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组织了一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最高院首次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当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已对一起民事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目前,适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类型已经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成为检务公开的一个重要方式。
“公开听证之所以从刑事申诉案件走向‘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归根到底在于它是释法说理的一种方式。”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听证就是要搭建一个平台,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听证评议,而不是自说自话。公开听证将事实、证据、法律等充分阐释,让当事人知晓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减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让人民群众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让释法说理更有检察温度”。
2020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有1430个检察院对4351起案件公开听证,其中检察长主持1404件,占32.3%。
从案件类型看,拟不起诉案件2299件,占52.8%;民事诉讼监督案件509件,占11.7%;单独申请司法救助案件414件,占9.5%;刑事申诉案件388件,占8.9%;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85件,占4.3%;审查逮捕案件137件,占3.1%;立案监督案件130件,占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5件,占0.8%;赔偿案件34件,占0.8%。4351件公开听证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05件,占2.4%;诉讼过程中主动给予司法救助298件,占6.8%。
从听证效果看,通过公开听证,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3643件,占公开听证案件总数的83.7%,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实践证明,公开听证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增强了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理结果的认同感,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
“检察听证”透明又练兵
公开听证又被称为“检察听证”,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听证”不仅以透明来促公正,以公开来促化解,本身更锻炼了检察干警的能力,“听证员对你办的案件表示质疑,如何回应质疑,让当事人和听证员最终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这本身就是一个练兵的过程。一些典型的公开听证会,会邀请各地检察官参加,或者通过直播的方式对接其他检察院,对检察官处理类案也有积极意义”。
2019年10月30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的周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主要解决的就是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申诉的问题。第十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类申诉案件占信访案件较大比例,主要诉求是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不透明,释法说理不够,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理解,认为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因而长期上访。公开听证会由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予以展现,充分释法说理,听证员辨析指导,劝慰安抚,可以有效打开申诉人多年的心结。在听证过程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这一系列‘组合技能’是化解该类申诉案件的良药。”
占比大的案件有案例可循,带有地域特点的案例也是如此。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普洱市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1993年,张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思茅分院提起公诉,原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间,张某因表现良好被减刑。2008年出狱后,张某认为自己无罪,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上访。
“受理案件后,我想到检察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机会。”代理张某申诉的彭律师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了公开听证申请。云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受理案件后,决定到申诉人张某居住的普洱市举行听证会。
在5名听证员面前,张某委托代理律师陈述了申诉的理由:证据不足、原判认定“走私”适用法律错误、存在逼供诱供行为、没有指认毒品、申请证人出庭未获准等。
普洱市检察院原案承办人当场针对申诉中提及的疑问作出了解释。随着电子显示屏上泛黄的手写笔录一页页展示,省检察院申诉案件承办人将当年的案件证据逐一呈现。经过评议,5名听证员一致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这场听证会之所以定在普洱召开,是因为普洱和附近的西双版纳是毒品走私的高发地。” 云南省检察院该案申诉案件承办人说,“听证会当天,普洱和西双版纳控申部门的检察官都来现场旁听,办理因毒品走私而起的刑事申诉案件,会是我们特有的一个‘固定动作’。”
引入第三方解决“案后”问题
公开听证中,受邀而来的“第三方”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受邀人员构成看已经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妇联、残联、居委会村委会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一些案件检察机关还邀请了律师、法学专家、法医等专业人员参加。
“听证员不仅能就案件关键事实、证据先后向申诉人和原办案单位提问,作出是否支持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评议意见,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也能够发挥自身职业优势,解决‘案后’的帮扶问题。”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9年5月22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收到申诉人郭某来信,信访材料只有薄薄的一页纸,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都没有,但“杀人偿命”的诉求立即引起第十检察厅承办人员的重视。该承办人当天就通过短信平台指导郭某补充材料,积极协调重庆市检察院帮助郭某调取相关文书,又两次前往重庆实地听取郭某意见,了解其女儿被杀,郭某和爱人已无力抚养外孙女李某,与当地妇联、学校、街道部门负责同志共商帮扶方案。
当年11月15日,郭某刑事申诉案听证会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举行。虽然最终该案“申诉理由有一定道理,但不足以影响事实认定和量刑认定,也达不到再审和抗诉的标准”,但在听证会上,妇联、学校的相关负责人纷纷给出制定好的帮扶方案,减轻申诉人的生存压力。
妇联表示,已确定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爱心妈妈在固定时间进行心理沟通和辅导,淡化个别关注去学校开展集体心理辅导咨询会,与孩子李某父亲沟通后期抚养和教育问题,将郭某与妻子纳入帮扶范围,李某纳入困境儿童帮扶对象。
学校表示,已制定了李某在校期间详细的帮扶方案,确定了帮扶渠道,并将李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该生午餐免费在校进餐,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对李某的关心“持续恒久、默默无声、自然无痕”,异样的关爱将会成为孩子一生的梦魇。
“目前来看,帮扶多见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听证会上确定的帮扶项目,在听证会后也需要检察官继续推进。比如今年8月21日,江苏省启东市对拿到司法救助金的一对事实孤儿进行回访,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确定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工作。考虑到两名孩子年龄尚小,均还在上小学,无独立处置大额财物的行为能力,为了确保救助金能够在小兄妹身上得到充分使用,启东市检察院、启隆镇政府、两名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签订了《司法救助金托管使用协议》,约定10万元救助金由启隆镇政府托管 ,两名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祖父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执行,不得挪用”。
激活休眠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一起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这在人民监督员历史上尚属首次。此后,最高检一鼓作气,在三个月陆续举行了7场公开听证会,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于大多数人民监督员来说,他们已经缺席检察机关的活动很久了。
2018年前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全部整体转隶至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新的部门——监察委员。而此前,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正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的工作进入休眠期。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明确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监督范畴,最终激活了停摆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建立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这一制度,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应当鼓励公众和群众参与到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中来。
“《规定》与以往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有着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地方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时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说,最高检举办案件听证活动时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利于带动广大检察人员在新的制度平台上凝聚共识,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价值。
“最高检带头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监督员的尊重和重视。《规定》的实施,也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河北省柏乡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尚金锁告诉记者,他真切地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诚意,希望今后有更多机会参与到检察办案活动中。
2020年,各地检察机关基本实现了公开听证案件人民监督员全覆盖。6月,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时注意到一起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非诉执行案。承办检察官首先找到周某等人了解具体情况。但联系涉案公司时,对方态度消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对于支付工资问题不愿面对检察机关。
6月29日,武穴市检察院召集农民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部门等,就该案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
“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要解决企业欠薪的问题,不管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机关都不能简单机械办案,要以帮助解决矛盾为出发点,既解决企业困难,也解决工人的欠薪。”人民监督员程红英建议。
检察官综合听证会上各方意见,指导农民工代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启动劳动仲裁。目前,案件正在仲裁中。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人民为中心,从为人民司法、对人民负责的角度高度重视听证工作,通过听证化解积案;进一步拓展听证的范围,另外不断丰富听证的方式,包括准备建立中国检察听证网,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听证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最高检陈国庆副检察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