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网友”,随后两人通过私密链接进行了裸聊。不想,这名“女网友”却以裸聊录屏对其进行了勒索,无奈之下该男子只能选择报警。
据当事人介绍,他今年才19岁,平时就是自由职业,可能是因为单身的原因对这方面比较感兴趣,当晚他通过一个语音交友平台添加了一名“女网友”,在“女网友”的诱导下通过对方发送的链接进行了裸聊。
在“坦诚相见”后,“女网友”却向男子发来了裸聊录屏和其手机通信录名单,称如男子不给她转账,就将裸聊录屏发给男子的亲朋好友。
刚开始对方让他转账2800元,后来跟对方协商以后,对方才要求转800元,不然就公开报警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百般无聊之后,他选择了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民警对男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让其及时将对方拉黑,不要理会对方威胁,再三叮嘱其不要转账。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被敲诈勒索了报警了,后面可能会被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赶紧自首去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也有不少网友调侃:我怎么没有见过这类情况?
马上就有网友留言:我也遇到过2次,一个是qq群里加的我,另一个是游戏里加的我,聊的很主动诱惑,看我没反应,发大尺度照等,也是让我安装她传过来软件,说通过这个给我看刺激的!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嫌疑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嫌疑人通过裸聊视频要挟转账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最终未实际获得财物,只要实施威胁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若按最初索要的2800元计算,已达到云南省敲诈勒索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云高法〔2013〕146号)。办案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嫌疑人后,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为何警方只批评教育受害人?
评论区热议的"受害人是否违法"问题,需明确两个法律要点:
1. 自愿裸聊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人之间的自愿视频行为
2. 过失不构成违法:下载不明链接虽有风险,但无主观违法故意
但需注意特殊情形:
如果裸聊过程涉及金钱交易,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举一个很简单例子,若传播自己制作的淫秽视频,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第三,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给网民的三大法律忠告
第一步,立即止损;遭遇勒索应立即报警,转账不能解决问题(最高法《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
第二步,信息防护;谨慎授权APP通讯录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
第三步,证据保全;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法》第7条)
第四步,法律救济;从法律救济角度,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032条主张隐私权保护,要求平台删除相关信息。
最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桃色陷阱终将付出法律代价。记住:面对威胁时,报警永远比转账更有效。你的沉默,正是犯罪分子最有力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