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人民日报》的一篇有关行政执法被起诉到法院审判的案例。有一个人因为买了一只违禁的海龟,被执法部门罚12万元。买海龟的人不服,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调查,认为买海龟的人罪行轻微,认罪态度比较好,主动配合调查。
又鉴于他是一个普通的装修工人,家里条件也不好,于是法院、执法部门和买海龟的人三方协商调解,结果只罚了四万元,被罚的人不上诉,主动缴纳罚款,对法院的判决也理解。
毕竟海龟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私自购买确实违法了,进行必要的处罚也应该,如果不罚都去买国家禁止购买的珍稀动物,那就会乱套。
无论是“海龟案”还是私自屠宰羊只的案件,都涉及到执法部门如何处罚和法院如何审判的问题,而这个买海龟的案例可以作为陈广芳案的一个参考,也就是在处罚的时候如何平衡法、情和理的关系。
看陈广芳的案子,法院的初审跟买海龟的那个案子审判绝然相反,江苏盐城法院认为陈广芳是明知故犯,性质恶劣,所以不能减轻处罚。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也引经据典,用法律框框来套陈广芳私自屠宰,没有经过检疫出售的条款。认为虽然获利轻微,但违法了必须罚。
执法部门罚的逻辑似乎有依据,但他们拿出了的法律条文只是有利于他们罚款的一部分,而没有把罪行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危害,主动配合调查以及家庭实际困难考虑进去,对法律的运用只是采取“一刀切”的粗暴做法,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议和不满。
就陈广芳的案子而言,他完全有减轻处罚的条件。首先他是替身患重病的一个家庭把羊处理来换钱治病,目的不是为了谋利而是用出售羊肉的钱给身患重症的人治病。当时着急可能没有考虑检疫的事,只是想把病人家里的羊卖掉给他治病。
另外就是陈广芳出售的羊肉经过检测完全符合卫生要求,没有兽药和金属残留,即使出售也不会对他人造成食品安全的危害。还有就是陈广芳家里也有身患重病的家人,经济不宽裕,就是罚十万人家也拿不出,法院应该考虑他的实际困难。
我觉得这个案子不是难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那一纸罚款单,而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只有法院驳回那十万元的罚款,陈广芳才得以从重罚中解脱出来。法院如何判,私自买海龟的那个案子我觉得值得盐城法院参考。
不可否认陈广芳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自私屠宰羊确实违法了,违法做相应处理也是应该的,但应该罚没得当,不能让人无法承受,搞得人家倾家荡产。
其实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如果法院不是机械执法,对法律生搬硬套,法官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去主动调解这个案子,也许会让社会和陈广芳周围的人觉得法律不是那样冰冷而充满人情味。
陈广芳的案子犯法的关键一点就是自私屠宰,未经检疫,这是他重罚和重判的一个原因,如果法院只盯着这一点而不顾其余显然是难以服人心,也不利于化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我觉得要从陈广芳屠宰的目的,出售获利的情况,出售物品有没有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来考量,这样判就不会偏离一个方向。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动不动就罚款,对于初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人身健康安全的都要以教育为主,让他们认识错误,下不为例。如果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罚不得当,因罚致贫,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陈广芳的案子再审不仅考验法院对法律的裁度,也在考验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希望法院通过纠偏这个案例来给市场监管部门上一堂生动而严肃的法治课,让他们有法可依,而不是任意执法。
刚看了个原油泄露的罚25万[呲牙笑]
人民在心中
罚老子一毛钱都不给,
本人认为正确的立法应泾渭分明,执法应钢性,法不容情,如:贪一分枪毙,贪亿万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