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通知强制拆除房屋,李律师帮当事人胜诉判决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3-06 13:55: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另,行政机关在查处认定违法建筑过程中,应当尽到积极联系和全面调查的职责,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建筑信息、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等事实进行核实。

本案中,1988年,原告自己出资建盖涉案房屋,盖房期间,被告在罚款100元后已允许原告继续建盖涉案房屋。1988年至1990年、1998年11月至2024年1月,原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2024年1月25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也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涉案房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据此,被告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前款规定的应当到场的人员拒不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强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第十九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或者回填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清理。

本案中,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于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对位于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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