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新经营者可省去注销登记,那新经营者是否需要对变更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丽鑫律师依托法律实务要点及裁判指引,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责任承担主体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提炼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后,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虽然字号未发生变化,但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所以,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变更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经营者负责。
二、特殊情形分析
第一、债务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若变更后的经营者自愿加入变更前经营者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二、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存在特殊关系,如家庭成员、夫妻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家庭成员中的一人,实际系家庭经营,变更后的经营者为另一家庭成员,则根据法律规定,都应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第三、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变更前的经营者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营者变更时,若存在原经营者将经营期间所得或者生产资料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变更后的经营者,导致原经营者的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或者丧失,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身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