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染晴律师: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2-28 14:42:40

交通事故中,在涉及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侵权人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彭染晴律师根据司法要旨结合裁判思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裁判要旨

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对赔偿金额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在审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时,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一般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即使通过参与度鉴定证明自身疾病原因在损害结果中占据一定比例,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不当然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个人特殊体质或自身疾病在事故发生前已客观存在,发生事故后自身体质被动的介入事故致害因素,二者相互作用而呈现出最终的损害后果,彼此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构成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责任进行初步划分的情况下,法院进行赔偿责任分配亦须遵循法定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车辆性质及主体的不同会引起责任比例的适当倾斜,另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个人体质和自身疾病并非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三是不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仅适用于受害人的个人体质或基础疾病在事故发生前即客观存在的情形,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新病或体质下降等,而鉴定结论亦显示受害人自身因素导致损害后果显著扩大,法院则需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自身疾病参与度等多种因素,确定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进而进行责任分配。

二、特殊体质的分析

“特殊体质”一般包含:体质状况,如骨质疏松、蛋壳脑袋等;严重疾病,如高血压、血友病等;残障情况,如身体、智力残疾等。第24号指导案例确认了“蛋壳脑袋规则”,这是英美侵权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著名规则。该规则认为,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受害人的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即侵权人不能以此作为减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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