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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虽然同李鸿章重开谈判,但对清廷的敕书也进行了挑剔。
敕书的全文是:
“大清国大皇帝敕谕:现因与大日本国重敦睦谊,特极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北洋大臣一等肃毅伯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商议,便宜行事,预定和约条款,予以署名画押之全权。该大臣公忠体国,夙著勋劳,定能详慎将事,缔结邦交,不负朕之委任。所定条款,朕亲加查阅,果为妥善,便行批准。特敕。”
对敕书底稿,日本提出了两处修改意见:
一是“现因与大日本国重敦睦谊”一语,“因”字下添一“欲”字,一是“预定和约”一语,“预定”二字改为“定立”,“顶定和约”本是抄袭广岛会议上日方敕书的用语,如今却要中国方面将“预定”改为“定立”,足见其用心之良苦了。
1、日本媾和的条件早在1894年10月英国再倡调停之后,陆奥宗光考虑,日军的进攻虽暂时不能停止,但总不能无限期地打下去,因此暗地里同伊藤博文商议,要拟定一个《媾和预定条约》出来,以备议和条件成熟时应用。
此时,日本国内一般主战的气势仍然毫未减退,但在军政及社会各界人士之间也渐露主和之说。“然其间宽严精粗,彼此意见出入很大。”
就是说,各界关于媾和条件的见解是分歧很大的。
首先,日本政府内部的主张就很不一致。
陆军方面主张:
“辽东半岛是我国军队流血牺牲夺取来的,这和我国军队足迹尚未踏及的台湾不能相提并论,而且辽东半岛既控朝鲜的侧背,又扼北京的咽喉,为国家前途久远之计,决不可不归我领有。”
海军方面主张:
“与其割取辽东半岛,不如割取台湾全岛。而且,在这一派中间,其中稍以辽东半岛为重者,则主张辽东半岛如不可能完全由我国占领,可使中国将该半岛先让与朝鲜,我国再从朝鲜政府租借;至台湾全岛则必须划归我国版图。”
至于财政部门,则对战争赔款兴趣最浓,“特别希望取得巨额赔款”,后来甚至具体化到“主张10亿两赔款”,日本各政党更是“对于中国的割让唯欲其大”。
对外强硬派主张:
“在中国主动乞和投降以前,海陆军的进攻不可停止。为永久压制中国的反抗以及作为维持东亚和平的保证,至少应使中国将其东北部(奉天省)和台湾重要领土割让予帝国;赔偿军费至少为3亿元以上。”
属于此派的改进及革命两党的头面人物主张:
“战后如果中国不能自保其国家,而陷于自暴自弃、放弃其主权时,我国必须有瓜分400余州的决心,届时应将山东、江苏、福建、广东四省划入我国版图。”
自由党则主张:
“应使中国割让吉林、奉天、黑龙江三省及台湾;并缔结中日两国通商条约,其条件应超过中国与欧洲各国所订的条约。”
这些政党头目们的心态,诚如陆奥宗光所描述的那样,“陶醉在百战百胜的浮夸之中”,“口出大言,高谈阔论,以图取快一时”。
诚然,在当时的日本,也有二三有识之士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媾和条件若失之过苛,并非上策”。
还有人上书伊藤博文,“引证1866年普奥战争的历史,断言要求割地将会影响中日两国将来的邦交。”
有这种清醒认识的人士究竟是凤毛麟角,而且“只是三三两两相聚一起;窃窃私议,又岂能作到挽回社会狂澜的作用。”
2、为何要割让台湾和辽东?日本的报纸则一面不断鼓吹战争应继续打下去,直至中国无地自容,一面热烈讨论一旦中国求和,应要求何等媾和条件。
其言论形形色色,甚至有荒诞之极者但多数意见可归结为三条:
一、中国支付不少于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二、整个中国海军舰队和商业船队向日本投降;三、中国完全放弃朝鲜。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两项:一是“把台湾永久割让给日本”。二是“割让包括牛庄在内的整个辽东半岛”。
此外,甚至有的要求“扩大割让包括以北直隶湾为界的东三省”。这样一来,连奉天和北京都要并入日本了。
“把台湾永久割让给日本”几乎是日本各阶层人士的普遍要求。
对此,一个名叫朗佛德的英国人分析说:
“日本觊觎台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地理上看,地理学家可能这样说,台湾是日本以琉球群岛为终点的岛链上继续延伸的一部分,使全这条岛链对组成日本帝国十分必要。
从感情上说,370多年前,在中国人获得任何立足之地以前,日本已试图在台湾岛上培植一块殖民地。若不是荷兰冒险者凭诡计占有了这块殖民地,并把日本人驱逐出去,日本本来可以长期占领整个岛屿的。
从经济上讲,台湾岛对日本将来的潜在价值几乎是不可估量的。再就战略而言,日本不用多少年就能够在岛上建成军事基地。万一将来中国恢复了足够的国力,并试图为且前遣受屈辱而对日本进行报复时,该基地不仅对包括汕头、厦门、福州等重要而富庶的城市在内的整个中国南海岸构成真正的威胁,而且将使经过台湾海峡的中国南北口岸之间的海岸贸易线可能随时被切断。这样,日本上南有不亚于旅顺的海军基地的台湾岛,北有派驻精兵把守的辽东半岛,就再也不用担心中国东山再起。无论其未来的命运如何:日本都可以高枕无忧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日本确实是想通过这次战争而置中国于万劫不复之地,其用心是十分险恶的。
3、日本的外交试探当时,日本奉职在外的外交官员,日日与欧美国家的政界人士周旋,往来于各大国使节之间,目睹列强政治动向,窥探列强政治内幕,更是积极提出自已的建议和主张。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驻英、俄两国的公使青木周藏和西德二郎。
10月9日,青木周藏致电陆奥宗光:
“勿听任何调停,直至取得另一次决定性的胜利。如我必须放弃朝鲜,媾和条约只能得到台湾岛,则赔款不少于一亿英镑,金银各半。清国必须割让领土给朝鲜,使其扩张至河边岩壁,形成古老之朝鲜疆域。这样,可使朝鲜将釜山浦及其毗连之领士割给日本。另外,日本必须为签约国之一,以保证朝鲜之完整和独立。将来无论东亚出现什么问题,都必须征求日本的意见。”
到11月26日,又对媾和条件进一步向政府建议:
一、“割取奉天省及不与俄国接壤的吉林省大部分以及直隶省的一部分,另外在中朝两国之间划出约5000平方日里(约相当于7.7万平方公里)的中间地带,为将来我国掌握亚洲霸权的军事根据地。”
二、“赔款应为英币1.亿镑(约近7亿两白银),其中一半为生金,另一半为银币,分10年偿清。”
三、“在偿清赔款以前,日本军应占领东经120°以东的山东省一部和威海卫及其炮台武器,驻兵费应由中国负担。”
最后并附言:
“欧洲的舆论,只要不影响欧洲的利害或中国的存亡,不论提出任何条件均无异议。”
西德二郎一直密切地观察俄国对中日战争的动向,并不断向外务省传送情报和提出建议。
早在9月30日,他就向陆奥宗光报告说:
“俄国在朝鲜的利益非一也。其一,朝鲜之丰富资源迟早不得不开发,而当西伯利亚铁路竣工之时,朝鲜必成为俄国之市场。其二,尽管俄国远东海军逐年趋于强大,然尚无一个冬季不封冻之港湾,而朝鲜则富于天然良港。加以将来同清国在商业上之密切关系,此等港湾对俄国商船之停泊确有必要,故无论使朝鲜划归清国或日本版图皆为俄国所不愿。”
并指出俄国的立场是:
“日本虽可同北京政府进行任何谈判,但俄国必坚决反对破坏朝鲜之独立。并且,还要既使日本断绝占领与俄国接壤的邻国朝鲜之念,又使其充分了解不可妄信英国之助。日本即使继续派兵深入清国国土之内,也是日本之自由,他国决不应干涉。但是,当日本获得全胜并要求赔偿和索取土地时,决不能容许将朝鲜变为日本之州郡。”
西德二郎连日访问与日本关系密切的政界人士,并拜访了外交大臣吉尔斯和副大臣基斯敬。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于11月30日夜,电告陆奥宗光:
“据同情日本的俄国人某氏的意见,为日本的利益着想,早日结束战争,索得巨额赔款为上策。盖接受土地让与时,恐将导致他国干涉,而使事态发生困难也。依本官之见,因战争胜利而获得适当之结果,事属无疑。但为谋求我国之利益,在同清国媾和之时,应迅速于军事报酬中增加让与台湾之款,则为最上之策。”
当他与吉尔斯会见后,又进一步地肯定了上述主张,于12月1日致电陆奥称:
“此地人们所思虑者,即使我军进而取得攻陷北京之胜利,也并不希望我分割大陆之领土。何则?盖要求朝鲜之一部,则俄国亦必要求其所欲之另一部;要求满洲南方之一部,则英、俄必共同反对之。…既然我得此机会不能不索取土地,依本官之见,莫如以军费赔偿之一部指望于台湾。因此,岛今后可给我以重大利益,且久被清国搁置,让之,对其国运之兴衰并无重大影响。即使对于俄国,亦无任何关系。最可推知英国或有所举动,然若俄国不加反对,恐英国亦必不强争之。”
看来,在割让土地问题上,青木周藏看重中国北部,西德二郎则看重台湾,其主张也是大相径庭的。
4、马关条约最初草案先是在10月间,英国再倡调停之后,陆奥宗光草拟了甲、乙、丙三个备用的媾和方案,作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
其内容如下:
甲案:
“一、中国承认朝鲜独立,木干涉朝鲜内政;割让旅顺口及大连湾予日本,作为永久保证。
二、中国赔偿日本军费。
三、中国以其与欧洲各国所缔结的现行条约为基础,与日本缔结新条约,并在履行上述条件以前,中国应予日本政府充分担保。”
乙案:
“一、由列强担保朝鲜独立。
二、中国将台湾全岛割让予日本。其他条款与甲案相同。”
丙案:
“在日本政府宣布停战条件以前,先要问明中国政府的意向如何。”
陆奥将三个媾和方案征求伊藤博文的意见,伊藤认为乙案中“由列强担保朝鲜独立”不妥,无异于同意列强插手朝鲜问题,既不符合日本的战争目的,也会使日本割取旅大失去借口,因此“明确复示同意甲案”。
这样,朝鲜独立、割让旅大和台湾、赔偿军费、缔结新商约四项条件便被肯定下来,成为以后日本政府制定媾和条约的基本内容。
10月23日拒绝英国调停之后,陆奥宗光便着手在甲、乙两案的基础上,并按照通常的条约形式,写出了《媾和预定条约草稿》。
此草稿共十条,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六条:
第一条,清国确认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之国,将来概不干涉该王国内政外交。故凡有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王国对清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条,清国保证永不干涉朝鲜内政外交,将…半岛北纬…度正之地及与该半岛接近之…岛之主权,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及官属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第三条,清国约将金币…圆或相当于此的纯金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项赔款分为五年交完,每年交付同一数额。第一次应于…时或以前交清;所余四次,应与前次交付之期相同,或于期前交付。又第一次赔款交清之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摊每…抽……之息。又,清国将台湾全岛及…岛之主权,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及官属物件永远割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清国军以即从该地方撤退。自本约批准交换日起,日本国得任便占领上述地方。
第五条,日清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清国约俟本约批准交换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国所派全权大臣于…会同订立通商行船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清国与欧洲各国现行条约为本。又本约批准交换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工业船舶,清国予以最惠国待遇。
清国约为下列让与各款,自本约批准交换之日起实行:
“第一、日本国臣民运进清国一切货物,随办理运货之人或货主之便,于进口之时或进口之后,按货物原价输纳每…抽…之税。所到地方,勿论何种名目,何项利益,所有内地诸费均当豁除。但逐时所订洋药进口章程,与此款所定毫不相涉。
“第二、日本国臣民得在清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第三、清国约博采专门熟练者之说,务速疏浚吴淞河口沙滩,虽在落潮时亦须达…尺深,永勿任其阻塞。”
第七条、清国为保证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准日本国军队暂时占领下开各处…、…。日本国依本约所定赔偿军费交清情形渐次撤军,每交清一次赔款撤出一城。但通商行船章释批准交换以前,日本国仍不撤回军队。
第八条,本约批准交换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清国的将日本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或处刑。
这份草稿有四点值得注意之处:
一、第一、二、三、五、七各条多用删节号,只开列了媾和条件的框架,而缺之具体的指明。
二、赔偿军费一条前面用二“约”字,说明对赔款数目尚难确定。
三、以“赔偿军费”的名义割让台湾。
四、要求赔款用金币或纯金付给。
可见,这只是一份尚不完全成熟的框架草案。有的日本学者断定它是日本政府制定媾和条约过程中最初的“原始方案”,我国学者认为它是陆奥宗光与伊藤博文最初商讨媾和条件的“《预定条约》草稿”,应该是可信的。
那么,这份“原始方案”究竟草成于什么时间呢?从其条款看,其中明显地吸收了青木周藏和西德二郎建议的部份内容,如要求中国赔偿军费支付金币或纯金、割让台湾作为赔偿军费之一部等即是。
因此,大体上可以推知,这份“原始方案”应草成于1894年11月底前后。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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