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瓜年年有,这个特别大。毕节“记者被打”事件的后续来了。
围殴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的三人真实身份,竟然是当地派出所的副所长和两名辅警!若不是官方的通报,打死我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官方的通报是这样说的: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划重点:从官方的通报来看,将事件的起因归结为记者李某某,对跟踪的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车辆进行了拍摄,熊某等人阻止记者拍摄而发生了“扭打”。
这个通报显然又在玩文字游戏。
几天前,河北廊坊三河市的一名司机,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城管一眼,而遭到了城管的两番殴打。结果,城管局的情况通报,将城管工作人员的“故意挑衅”,写成“发生口角”;将“殴打他人”,写成“肢体接触”。这波文字游戏玩下来,就成了被打的面包车司机,用自己的脸,接触了城管的拳头和大耳刮子。
而毕节市《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其精神内核,显然与廊坊三河市城管局的通报异曲同工:那就是避重就轻,玩文字游戏,拿群众的辨别能力开玩笑。
即便是从官方小心谨慎的措辞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问题所在——
首先,记者李某某此前就被行凶者当中的一人盘问过,还报假警,说记者是骗子,后派出所着警服的警察查实记者身份后放行,而后三人又继续隐藏警察和协警的身份,一路尾随、跟踪记者。
那么,问题来了,明知是记者,还鬼鬼祟祟地尾随跟踪,这个就不是执行公务这么简单了。
如果是执行公务或上级命令,那就请毕节市公安局或织金县公安局给出明确的答案:受哪个机构的委派和哪个领导的指使?
总不会是一个堂堂派出所的副所长,吃饱了撑的,拉上两名辅警小弟,没事到荒山野岭揍记者玩吧?
如果不是执行公务,那熊副所长等人的行为,就有为某利益团伙服务的嫌疑。在我们的认知下限里,一个派出所副所长,总不至于沦为谁的家奴吧?
上述两种情况,不论哪一种,都是错误的。
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反观熊副所长的做法,是处处在破坏记者依法从事的新闻采访工作。
一个派所出副所长,不可能不懂得新闻媒体记者依法享有的采访权和知情权。
因此,通报中以“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而发生扭打”做说辞,就是断章取义,在为熊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开脱。
在熊某等人尾随跟踪的过程中,记者李某某发现被“不明身份的人”跟踪,采取“拍摄、下车询问了解”的方法应对,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符合常理。
而熊某等人,并没有表明自己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即便是警察执法,在恰当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拍摄监督的。何况记者的采访,已经多次被干扰,被跟踪受到了威胁。
因此,毕节市的情况通报,以“阻拦继续拍摄发生扭打”,巧妙地”阐明熊某三人殴打记者,实属可笑的文字游戏。
一个正常的、依法行政的公安民警,对记者的采访行为,应当依法保护和提供便利条件。而该事件中,却恰恰相反,不仅殴打了记者,还采取野蛮的手段,用石头砸毁记者的眼镜和手机。事后,还返回用毛巾擦掉记者汽车门把手上的指纹,显示了其知法犯法的恶劣本性。
毕节市的通报显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这个处理结果,群众依然有不满意之处,凭什么解聘了两个协警,而对三人中负有组织、领导责任的熊某,只做免职和调离公安系统的处理?
你总不能说成是两名协警,组织、领导了副所长,实施了跟踪、殴打、袭击记者的行动吧?
这种知法犯法的干部,放在公安系统出问题,难道放在别的岗位就没有危害了吗?
只有除恶务尽,才能惩恶扬善。
又是临时工干的
肯定不是所长[得瑟][得瑟][得瑟][得瑟]
排除法,反正不是老子,
烟花🎇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