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荒三年无人问,一耕有人争。
(详见:《投资云南被坑入狱,四川商人损失千万,民事诉讼牵出背后诈骗案》)
2014年上半年,刘幕昭经中间人余江介绍,投资控股了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的水富县天溪矿泉水公司,后更名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矿泉水公司”)。
刘幕昭接手矿泉水公司后,出任董事长,并聘请前妻李平出任法定代表人。
在刘、李二人的持续投入和努力下,将一个“四无”企业,一无资金,二无人才,三无商标,四无市场的矿泉水公司,历经千辛万苦做了起来。旗下的品牌,也连续获得了2015年、2016年国际矿泉水博览会金奖,在全国众多的水企中,李平成了为数不多,受全国政协邀请到北京开会的企业家之一。
△领取奖杯时的刘幕昭
△病重失去语言能力的刘幕昭
就在水厂有了生机之际,2017年上半年,刘幕昭、李平与余江等人,因股权纠纷开始对簿公堂,法官、公安机关联手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好戏在水富县法院和公安局轮番上演。
通过梳理全案发现,云南水富法院法官周秦川用先予执行裁定,协助民事纠纷当事人争夺企业公章的过程中,曾借助公安局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将矿水公司董事长刘幕昭、法定代表人李平非法羁押了56天,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多细思极恐的细节。
本案发生在2017年。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矿泉水有限公司有四个股东:刘幕昭出资650万,涂江出资200万,余江出资50万,曹云清出资100万;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
被刘幕昭、李平指责为“抢夺”公章的(2016)云0630民初523号案件裁定书,原告是占股35%的股东余江、涂江、曹云清和疑是某人白手套的陈某林、罗某林、尹某,此三人是在2018年“夺取”公章、实际控制公司后,才取得了矿泉水公司的股份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疑点一:
王泽莲是谁?一个案外人,如何被裁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20日,水富法院作出(2016)云0630民初523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裁定:李平即时将字样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移交给王泽莲。
这个“王泽莲”是谁?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而工商登记显示,2018年5月15日,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由“李平”变更为“王泽莲”。
如此一来,难道水富法院法官周秦川,在一年前就内定了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泽莲首次出现在本案中,是其在2017年2月20日,向水富县公安局递交了一份申请书。
同一天,周秦川向水富公安局出具了一份“终结执行”的说明书。
也就是说,在2017年2月20日“先予执行裁定书”作出前,王泽莲是与公司无关的案外人。
△起诉和判决书中都没有王泽莲
“周秦川法官怎么能够做出让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将公章交给公司以外的他人的裁定的?”李平表示,“显然,这是用法院裁定,用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抢劫啊,写个申请,加上水富法院周秦川的未审先判的先予执行终结证明,就把公司的公章作废了,再用这份先予执行裁定去备案新刻一个公章,矿泉水公司就到了王泽莲等人的手里了”。
李平质疑道:“在云南省水富县(现为水富市),《公司法》有什么用?工商登记制度还有什么用?”
疑点二:
一个案件作出五次裁定,从裁定到执行终结,全程没开庭审理过一次
本案中,刘幕昭系矿泉水公司的董事长,是持股65%的大股东;李平为公司聘请的法定代表人。
李平说,我们二人被起诉,被先予执行,到最后公司公章被抢夺,案件先后作出了五次裁定,但水富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过一次;在抢夺公章完成的同一天,原告撤诉了,案子没了,就这样荒唐地剥夺了刘幕昭和我的司法抗辩权力。
疑点三:
制造了跨省抓捕的冤假错案,错案的责任至今没有被追责
公司被夺走,刘幕昭、李平自然不服,先后向水富法院申请复议,向水富检察院控告。
见刘、李二人没有乖乖就范,此时,一个与公司无关的人罗某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幕昭职务侵占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资产。
2017年4月13日,刘幕昭、李平被水富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2017年4月14日晚23时40分左右,刘幕昭、李平被水富警方一车荷枪实弹、手持冲锋枪的特警,从四川的家里连夜带至云南省水富县公安局突审。
一般来说,跨省抓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案不过是很普通的一个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结果,在周秦川和水富公安机关的联手之下,一个公司的股东纠纷案,比抓捕贩毒团伙的行动还惊心动魄。
李平至今还清晰地记得水富县公安局突审自己时的一个细节。
当时,李平就问审讯自己的办案人员:“罗国林都不是公司股东,有什么资格举报大股东职务侵占罪?”
没有想到的是,水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回答是:“任何人发现犯罪都可以举报。”
显然这样的回答,偏离了职务侵占罪报案人要求的基本常识。
庆幸的是,刘幕昭、李平职务侵占罪最终在水富检察院被平反、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疑点四:
一罪不成再成一罪,水富法院与公安局的一次联袂表演
在刘、李二人被羁押20天后,水富公安机关发现是一宗错案,水富检察院退回侦查。
发现职务侵占罪没法弄,周秦川又“挖掘”出来了一项新的罪名。
周秦川发现,在其作出的(2016)云0630民初523号先予执行裁定后,刘幕昭和李平二人没有主动将公章交出来,这不就是拒不执行裁定罪了吗?
然而,荒唐的是,周秦川自己都忘了,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630民初523号先予执行裁定书,又被她自己于5天后,作出了(2016)云0630民初523号之二号准予撤诉裁定书,给撤销了。
可能是气急之下,冲昏了头脑,周秦川竟然以一份已经撤销的裁定,向水富县公安局,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了刘幕昭和李平的犯罪“新线索”。
结果,周秦川的又一次违法行为,让刘幕昭、李平在看守所多关了36天。
尽管刘幕昭、李平二人被非法错误羁押56天的冤案得到平反和国家赔偿,但这关键的56天,却给矿泉水公司的管理造成了真空期,为余江等人抢夺公章、拿下公司的控制权创造了条件。
至此开始,原本持有矿泉水公司65%股份的大股东刘幕昭,永远地被排除在了自己辛辛苦苦打拼起来的公司之外。
敢去昭通投资,真是吃了熊心豹子胆。
是那个企业家傻,不知道有钱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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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到位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