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央视知名主持人张泽群,发布了一条微博引发了广泛讨论。
微博称:“董事长私分2.6亿判5年,大学生掏鸟窝判10年,给人锁上铁链的判6年,人和人咋就差别这么大呢?”
在网友们的大讨论中,争议最大的就是“重典治民,宽典治吏”的问题与矛盾。
现实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
比如,2012年11月27日,发生在广西河池市的一起恶性故意伤害案,致一人死亡多人伤残,而行凶者最高的刑期也就只判了10年。
从该案的结果,对比大学生掏鸟窝案来看,人命难道还不如一只鸟?
01、案发经过:有组织地砍杀凶案的背景是,广西河池宜州市拉浪乡的果夯煤矿存在股权争议,原投资人在没有依法获得补偿、退出的前提下,矿井被湖北籍商人李玉田等人实际控制,并开始采煤、卖煤。
实际上,此时的煤矿,因开采证过期并没有依法取得新的开采证,也没有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拍卖、转让,故李玉田取得的煤矿并没有合法的过户手续。
简单地说,李玉田实际控制的果夯煤矿,涉嫌违法转让和交易。
2012年11月27日,韦金奎等原果夯煤矿的工人,在获悉煤矿被人占有后,自发前往果夯煤矿找李玉田要个说法。
在理论过程中,李玉田实际控制的煤矿工人,有组织地召集了几十人,统一戴着白手套,手持砍刀、铁棍等武器,对韦金奎等10余名手无寸铁的工人进行砍杀。
受伤的工人
02.案发过程中的几个细节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仅仅只是单一的冲突,可能就是一次普通的斗殴事件,而事实上,果夯煤矿的原投资人韦良兵、吴某某等人,此前曾多次遭到黑恶势力的殴打、恐吓和非法拘禁。
其中,2008年12月24日,韦良兵因为到镇里反映煤矿纠纷问题,在当地派出所门前,就遭到兰勇、兰浩等恶势力的殴打,导致其右耳流血、门牙被打断两颗;2008年12月30日,吴某某被人非法拘禁长达18小时。
有了前面的遭遇,吴某某担心工人去说理会被打,会出事。
在韦金奎电话告知吴某某要去矿上找李玉田说理时,她就提出了警告与制止,并立刻向辖区拉浪乡派出所报警求救,告知该派出所时任教导员邓敏,有工人要去果夯煤矿理论赔偿事宜,怕出事,希望出警。
为了身边有个伴,吴某某还叫上了年届50岁的闺蜜韦某某,租了一辆车就往矿山赶过去。
吴某某到达矿山时,还没有来得及去办公室见李玉田,就看到井口处的韦金奎和几名工人被一群手持砍刀、铁棒等武器的人给围住了。
就在此时,拉浪乡派出所教导员邓敏及一名警员也赶到了现场。
见警察到场,吴某某就过去与警察沟通情况。
大约沟通了十来分钟的时候,李玉田公司组织的30多名工人,手持砍刀、铁根等武器,在同一时间,分两拨人马,一拨围住韦金奎等人实施砍杀,另一拨则冲向与警察说话的吴某某。
在井口处的围殴中,胡庆超持砍刀砍了韦金奎的头部一刀。其他人则持铁棍等工具击打韦金奎的背部和手臂。与韦金奎在一起的数名工人,因手无寸铁,见状四散逃逸,但多名工人被追上、打倒在地,多人被砍杀。
案发现场
同时,另一拨人快速冲到与派出所教导员邓敏在一起说话的吴某某的身边,只说了一句“我们把她搞死”,然后,就对吴某某实施砍杀。
邓敏见状,用身体护住了吴某某。
见场面失控,邓敏掏枪,连鸣数枪示警,但仍未控住场面。
与此同时,吴某某身边的一位工人,为挡住对吴某某的砍杀,其腿骨被砍断,身中多刀。
而作伴陪同吴某某前往矿山的韦某某,因站在吴某某的身边,也被对方砍杀、殴打,致其左手臂尺骨骨折。
当天的案发过程,拉浪乡派出所的一名警员,用警用执法记录仪,录下了全部过程。
案发后的第三天,也就是2012年的12月29日,宜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拘了李玉田的工人王清平、张兵、胡庆超、刘超、陈贤兵等10人。
03.案件后果及判决据现场旁观者的回忆:一边是数十人有组织地统一戴白手套,手持砍刀、棍棒等凶器;另一边是赤手空拳的韦金奎和两名年届50岁的妇女(吴某某和韦某某),围殴一发生,原果夯煤矿的工人为顾命只能四下逃散,这样的冲突,近似于“屠杀”。
当天的砍杀案,造成原果夯煤矿工人韦金奎头部遭到重创,抢救数天后,伤重不治身亡。另有多名果夯煤矿原工人,再加上韦某某,共12人被砍伤,有多人因此致残。
救治中的韦金奎
凶案发生后,李玉田的煤矿继续采煤,抢救伤员时,李玉田的煤矿也没有出医疗救治的费用。
2012年12月29日,宜州市公安局出具了韦金奎死因的鉴定通知书。韦金奎系锐器损伤头部致死。
光天化日之下,当着警察的面杀人行凶,性质不可谓不恶劣!
2013年10月31日,宜州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了王清平、张兵、胡庆超等10人。
同年12月9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韦金奎死亡负有致命一刀责任的胡庆超,有期徒刑10年。
而负责在现场组织、指挥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伤残的王清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其他参与砍杀、殴打他人的8名人员,则被判处了1年多的刑期。
04.判决结果及其影响在“大学生掏鸟窝案”与“董事长2.6亿元的贪污案”对比中,群众强调的是“民”与“吏”在刑罚上的差别与不平等,凸显了判决结果与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心中的那杆秤有出入,但从法律条文上还能解释得通。
但是,我们将“大学生掏鸟窝判10年”与“江苏在人脖子上套锁链判6年”、“广西韦金奎被杀凶手判10年”这种毁人一生、害人性命的案件一对比,人们难免会产生疑惑:
小花梅的一生,为人子为人父的韦金奎的宝贵生命,难道还不如一只鸟吗?
大学生掏鸟窝,贩卖国家保护的鸟类被重判,杀人越货者反而获得轻判,这一方面确实反映了我们法律规定中的不妥、不完善;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资本的力量对法治的不良影响。
在韦金奎被杀一案中,有很多疑惑值得我们去深思:
比如,谁是案件的元凶?
王清平吗?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一个普通的打工人,有计划、有胆量、有能力地组织二三十人,光天化日,当着多名警察的面,在警察鸣枪示警的情形下,还有恃无恐地持械砍杀多人吗?
再比如,韦金奎死亡后,果夯煤矿多名手无寸铁、四散逃逸的无辜的工人,也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结果,对方所在的公司,也就是果夯煤矿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李玉田赔偿了韦金奎的家属31万元和受伤工人一些钱,法院就“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花钱可以让犯罪行为获得轻判,就等于鼓励有钱人无视规则,无视法纪,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又体现在哪里?
正因为如此,张泽群对大学生掏鸟窝被重判,而毁了小花梅一生的人贩子被轻判的质疑,才有了更深层次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