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案:岳母赵氏毒杀女婿杨埘一案

历史智 2024-08-04 15:04:31

云抚 题 赵氏谋死其女婿杨埘一案。

查大清律:长辈谋杀晚辈,已杀者,依故意杀人例。又,姻亲长辈殴打晚辈,造成死亡者绞监候,故意杀人的亦绞刑。

此案,嘉庆二十三年,赵氏丈夫去世又没有儿子,依靠女婿杨埘度日。后来杨埘染病患了瘫症,行动不便。

平时主要靠赵氏借钱维持日常开销。杨埘在生病期间性情急躁,稍有不满意的地方即将岳母赵氏和妻子杜氏辱骂一顿,赵氏怀恨在心。

当天杨埘要吃午饭,因赵氏做饭稍微晚了一会,称他的病痊愈之后一定将岳母赵氏撵出去,赵氏非常生气,起意将杨埘杀死。

乘其女儿杜氏外出借钱之际,即用以前治病剩下的疮药拌入粥内递给杨埘吃下,不一会便毒发毙命。

该巡抚以赵氏挟仇谋毒其婿杨埘身死,他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亲情所言,应依平常的人谋杀律拟斩监候。

查岳母杀死女婿,如果真有放纵女儿作奸犯法,因女婿碍眼将其谋杀灭口,或图利图财杀死女婿将女儿另嫁他人的,自然应当视作恩义已绝,按照平常人来判刑。

若无前项情节,只是因为怀恨在心而起意杀人,则大清律自然有谋杀晚辈的专门明文规定,不能所有谋杀都视作平常人来论。

致长辈谋杀晚辈之律就成了摆设。今赵氏在其女婿患病的期间,一直以借贷供其女婿生活和治病,并且服侍汤药,并无义绝情状。

等到其女婿肆意辱骂,屡次出言不逊,江且恐惧其女婿病好后并逐出家门,无所倚靠,遂起意毒杀。

不过是寻常谋杀晚辈的案件,自应当仍按照本律依因故杀人,罪行最重不能超过绞刑。

该巡抚认定以谋杀律拟以斩候,殊属错误。

应驳令该抚转回重审,另行按律妥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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