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案件:新城县幼孩吴大毛鸟枪过失杀堂婶刘氏身死偷埋不报

历史智 2024-08-09 15:19:00

江西抚咨:新城县幼孩吴大毛鸟枪过失杀堂婶刘氏身死偷埋不报,

并过失伤堂伯吴叔彩一案。

此案,嘉庆十三年,江西人吴大毛系刘氏丈夫吴大锦的本族堂侄,吴大锦平常喜欢摸鱼打鸟。

这次他经人介绍,从临村买得旧鸟枪一杆,并且买了很多爆竹剥取火药装填鸟枪,并将引线插入火门作为门药,机上钳放火绳,想着到各处打麻雀。

因为要先到大门旁的菜园内摘菜,因此将鸟枪置放家内,他来到菜园,见树上有很多鸟雀,他害怕行走惊动鸟雀,正好看见吴大毛在门首顽耍,吴大锦便令其回家把枪取来。

吴大毛很听话,他回至家中拿取鸟枪,由于吴大毛年龄小又很顽皮,他竟点燃火绳,用手托住枪把,枪口向后放在肩上。

此时他的堂婶刘氏坐在后厅堂中正在纺布,吴叔彩也在后厅向内背坐吃饭。

吴大毛跑出前厅,被门槛绊了一脚失足跪跌,以致于振动手指,并落火机,凑燃火门药线,枪内药砂发出,打伤刘氏右太阳等处,并打伤吴叔彩脊背,后医治康复,刘氏伤重,两日后殒命。

吴大锦认为是自己叫吴大毛去取枪以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他恳求岳父刘希明不要报官殓埋了事。

县府听闻了这件事,下村查访,将其抓获了解事情的经过,实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与过失杀无利害关系之人而偶然导致其死亡之律相符。

吴大毛合依过失杀人者罪依律收赎,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尸属收领,用此银为丧葬之费。

其过失伤堂伯吴叔彩后康复,应依过失伤人者罪,杖一百,依律追银一两七钱七分四厘,给吴叔彩赔偿,为治疗伤病的医药之资。

吴大锦收买鸟枪以及起意私埋不报官府,按律均应杖八十,二罪相等,从一科断,吴大锦应依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私行埋藏律,杖八十。死者的父亲刘希明不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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