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辞职需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中的形式,因此有效。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形式不只是传统的纸质材料,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也被视为书面形式的有效形式。实践操作中的难题是员工以邮件、微信辞职时用人单位如何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明确了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属于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只要微信记录、电子邮件能够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用人单位就能以这些记录作为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证明发出主体为本人,未经过篡改等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所以,需要通过其他材料进行补强。如员工以电子邮件、微信辞职的,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证据的留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