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公司开除,工会的价值在哪?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把开除员工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是违法行为。一些有工会的公司,在开除员工时,确实不提前通知工会,可能是不知道有这条规定,也可能直接就没把工会当回事。但这样的行为如果被员工发现,员工以此为理由要求双倍赔偿,公司是真没办法,就算员工确实存在可以被解除合同的情况,但是没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公司依然是违法,会被判决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所以,工会在这件事上,也算是扬眉吐气了。
但最高院此后的规定,直接把工会按在地上摩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其中的最后一句话是关键: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意思就是虽然开除前没有通知,但起诉前完善了程序的,就不算违法。也就是说,虽然违反《劳动合同法》,没提前通知工会,但开除之后通知工会了,也可以免责,只要在起诉前就行。这条司法解释明显把原有的时间扩大了范围,直接从开除前扩大到了起诉前。
员工起诉公司一般需要多久?算上准备时间,之后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出裁决,快的三个月,慢的大半年,只要这段时间内公司给工会发个通知,员工就没办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来维权。
提前通知工会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工会在员工被开除前,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在员工作为个人和公司有冲突时获得更多的帮助,但是司法解释把时间范围扩大后,实际上给了企业超越《劳动合同法》本身的自主权。开除后通知也行的话,工会收到通知又能够干什么呢?本来工会就是个边缘组织,这下连提前知道的权利都被削了。
公司依法提前通知工会到底有多难?
反过来看,一个建立了工会的企业,提前通知工会到底有多难?法律规定是“提前通知”,又不是“提前取得工会的允许”,其实也就是打个电话、发封邮件就办到的事。但就这么一件简单到发封邮件就可以合法办理的事,某些企业都不屑于做,还要最高院出司法解释来兜底,不得不说最高院为了这些法盲企业是操碎了心。这么简单的事都不屑于做,其他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可想而知是个什么造型。
作为企业来讲,如果要开除员工,依法依规的办理,该提前通知工会就通知,大大方方的做就行,没必要偷偷摸摸的办。而员工对于被开除但公司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只能遵守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起诉前公司补正了,员工就只能另寻他法维权。
工会不是光管收工会费的吗?它敢为工人说话吗?还有工会这个组织吗?
最高法这不是扯淡吗?竟然还有这样不合常理的司法解释???[吐舌头咯]
还有工会[得瑟]
工人管理协会。简称工会。专门管理工人的。
第一次听说工会这两字,工会是干嘛的?是每天早中晚占用我们时间开6次会的吗
有何意义?
最高法牛[点赞]
真是给了企业耍流氓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