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不能排斥所有权人的居住权。以下是对这一观点的详细分析:
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表明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求。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非法干涉。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并存性: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类型,它们并不冲突,可以并存于同一住宅之上。居住权的设立并不剥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人在其不动产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限制性:虽然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但这种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居住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居住权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或结构,也不得将住宅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无优先性:居住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它们各自独立存在,各自的权利行使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居住权人不能排斥所有权人的居住权。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等特殊情况,可能会对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关系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
综上所述,居住权人不能排斥所有权人的居住权。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类型,它们可以并存于同一住宅之上,各自独立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