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中对日常网络消费过程中的常见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就网络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进行列举。其中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属于不合理的条款,此类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法院观点:
一是对于网络消费过程中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在签收之后,就默认产品质量合格属于格式条款。
二是对于此格式条款,显失公允,应予无效。
律师建议:
一是格式条款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从这角度来看,格式条款和制式合同并无好坏之分,只是为了交易的尽快达成提高效率。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6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格式条款使用告知不当就会变成霸王条款,利用对于条款认知的时间差,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作为弱势的一方是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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