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06亿元

楠律看法 2022-03-15 23:25:59
基本案情:

近日,主流媒体披露——演员邓伦涉嫌偷逃税款,经其检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具体侦办案件机关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提出:

一是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

二是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三是一并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律师观点:

一是明星偷税为何屡禁不止?

邓伦作为公众人物,其本身应该担当起与其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但是因为明星文娱从业人员因为综艺/直播等等新兴的工作模式,其税收征管相对于其他传统行业存在监管缺位和薄弱环节,在偷税漏税大额金钱的刺激下,通过部分有心人的谋划,就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不过随着以票控税向以数控税治税的时代发展,邓伦不是第一个,更不会是最后一个。

二是如果邓伦主张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站得住脚么?

考虑到邓伦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2019年-2020年),邓伦的主观故意明显,在2018年后税务部门对影视行业的高压态势下,邓伦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有所了解,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理所应当。

三是邓伦后期会坐牢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中,邓伦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如果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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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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