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以案释法:如何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楠律看法 2022-03-06 11:39:12

又是一年两会时,两会代表李亚兰提出如下建议:

以高法司法解释为载体,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的无效,规范引导外卖用工企业的用工行为,推动建立外卖行业守法和谐的用工关系。

正如李律师所说,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发包公司等劳动关系非常复杂,需要进行甄别判断。以案佐证。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物流服务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旗下的某外卖平台向B公司及其运营店家提供平台信息服务。B公司独立负责本区域内该外卖平台上外卖业务的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等,并依靠自身资源组织配送人员,独立负责外卖订单配送。

之后,张三通过手机下载外卖APP软件,报名为骑手,B公司通知徐某面试,并要求其参加自身组织的线下培训。

在此次培训过程中,张三与B公司签订“配送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劳动关系,系合伙合作。

张三还在培训中向B公司购得印有外卖平台标志的配送员头盔、工作服、保温箱等配送工具。

后张三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发生车祸,向B公司主张赔偿。B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成诉。

裁判观点:

一是B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配送合伙人合作协议”时,张三与B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劳动关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B公司只要求张三的送外卖的工作结果,对张三如何完成,怎样完成并无规定和约束。张三每日送几单,何时送都由其自己决定。而且张三的薪酬也是A公司扣除平台信息费的配送费和B公司向其支付的合伙人分红,不属于工资薪金。

二是张三主张,虽然双方签订的是“配送合伙人合作协议”,但是具体内容上,包括接单地域限制,职级晋升等内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张三的分红等是其主要劳动收入。但是虽然叫做分红,以接单数量计酬,可以等同于工资中的“计件工资”和“奖金”。张三的配送工作B公司的主流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张三的观点。

法律建议:

一是劳动关系的三条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法)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报酬;(虽然叫做合伙合作协议,但是内容实质是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必须承认的是,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物流公司的用工关系是新生事物,多种关系是并存的,合伙合作关系也是存在的,只是本案中不属于此类情况。

支持李律师观点。

关注我,多学法律,遇事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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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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