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了恒大违规房,消费者求偿救济的三种情形

楠律看法 2022-01-05 00:05:16
事件背景: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恒大集团旗下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明确恒大海花岛上建设的39栋楼的规划许可证已经因为违法取得而被撤销,现上述项目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现责令拆除。2022年1月3日晚上,恒大集团回应,已积极整改。

问题引出:

对于购买居住上述39栋楼的业主消费者应该如何求偿?

律师观点:

根据具体的交易环节不同,大概可以分三种情形进行救济求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是消费者只是缴纳了相关定金,尚未与恒大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在此情形下,定金合同的合同目的显然不能达成,房地产开发商恒大显然无法缴纳相应房产,无法签署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商恒大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打个比方:当初,在恒大销售房屋的时候,消费者基于对恒大的信任和海花岛房地产项目的认可,决定缴纳20万元作为买房定金,现在因为不能归因于消费者的原因,也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商恒大单方的违规行为导致的房屋违建,消费者可以获得40万元的双倍返还(含自己缴纳的20万元)。

二是消费者与恒大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署,但是尚未交房的。

这种情形下,作为合同卖方恒大,显然已经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交房的条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所谓的合同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或无效,房地产开发商恒大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因为恒大违约导致消费者承担了远超过合同预期违约责任的(消费者已经无法在海南购买房屋,海南房屋类似地点的房价已经远超买房时价格等等),可以酌情要求恒大承担更多的违约责任或者进行赔偿。

当然考虑到恒大目前的现状,最好是能够尽快落袋为安为好。

三是房产已经交房,房屋产权登记已经办理完成。

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的相互义务已经完成,现在因为房地产项目的项目规划许可证已经被撤销导致的房屋性质改变(合法变违法),这种情形下,作为被拆迁的房屋业主可以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要求行政机关在拆迁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具体求偿方式需要对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0 阅读:72

楠律看法

简介:专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领域。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