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鱼火锅之后,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反映,其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上述判决书中载明: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拥有的“金银花”商标,是案外人于1991年在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碧丽公司于2010年受让取得。该商标虽没有在花露水上获得注册,但碧丽公司一直生产销售“金银花牌”花露水,并以此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企业在使用‘金银花’字样时,系在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中进行单独、突出使用,且字体明显大于商品包装上的其余字样,已超出了为描述商品原料而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界限,不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
问题引出金银花字样属不属于商标,是否侵权?
律师观点从现有证据材料上看,原被告和法院基本认可金银花作为大众普遍周知的中药材,具有清热解毒,消炎杀菌的作用。但是就金银花字样使用的主观目的存在争议。
原告认为金银花字样的使用会导致大众存在误区,进而导致侵犯了商标权。
但是从目前证据材料上看,原告的产品主要为花露水化妆品类,被告的产品主要为花露水消毒制剂类。在产品品类上存在不同。
从普罗大众对金银花认知上看,大家对金银花花露水的认知不能等同于原告产品,而更多的是一种以金银花这种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花露水。金银花字样与原告公司的紧密型联系要明显弱于与清热解毒的中药材植物的联系。
打个比方来说,薄荷牙膏中薄荷字样更多的是指薄荷这种可以清新口气的绿色植物,不会因为某公司注册了薄荷,就会导致其他薄荷产品侵害其商标权。因为提及薄荷大家第一性想到的是清新口气的植物而非某薄荷字样商标持有公司。
同时我们也可以参考年初青花椒一案中相应的判决观点。青花椒作为餐饮调料的一种,认定青花椒属于商标,相应市场主体使用属于侵权,显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