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
这家公司称,小艺在其岗位值班的过程中,有4天在凌晨时分出现打瞌睡的情况,这种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员工小艺称,打瞌睡都发生在凌晨四五点,且时间较短,属于孕妇孕期的正常生理需求。
小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
公司不服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院。
珠海市中院认为小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且其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
据此珠海中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
律师建议: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尤其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明确对待女职工不能因为其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小艺公司以孕妇孕期生理嗜睡导致的短暂瞌睡为由,对其进行辞退,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相抵触。
二是公司常见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开除原因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员工违反以下这6种情况,公司是可以依法开除且无需支付赔偿金: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通过欺诈的手段迫使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本案中小艺公司将小艺孕期打瞌睡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是这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需要有明确的对外公示的员工和公司广泛周知的制度规章作为依托的,不能仅仅以所谓的“打瞌睡”等违反制度就解聘员工,这显然也与劳动合同法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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