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那么,对于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究竟是适用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标准,还是适用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呢?
一、案例检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13号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7日,赵某平因感冒、咳嗽和肢体轻度浮肿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院决定给其进行抗感染消炎和输液治疗。12月1日中午1时30分,赵某平在输液过程中感觉胸闷、气短和呼吸困难,遂催叫医生进行救治,医生即给予吸氧、静推处理,而患者症状无缓解迹象。3时35分,赵某平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当晚9时50分,死者家属将赵某平病历封存于医院。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尸检进行了交涉。后由于对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赵某平家属以某医院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致赵某平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中某院赔偿各项损失计100万元。一审支持赵某平家属的部分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故赵某平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事实查明不清发回重审,赵某平家属在重审一审阶段以新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数额。
裁判要旨:李某明等在再审中提出支持其一审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增加死亡赔偿金的再审请求。其中,李某明要求增加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本案二审曾发回重审,故应按发回重审时间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规定,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当事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间的上一年度,不包括之后发回重审情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律师说法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对于被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第一次起诉时的标准进行计算,理由如下:民事责任的赔偿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以补偿被侵权人为目的,一般来讲,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若脱离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以诉讼时最新标准计算,计算出来的赔偿额比原确定的赔偿额高的话,受害人及其家属可能会利用这种不确定性推翻原先已和解的赔偿金额,而通过不断提起诉讼来谋取更高的赔偿金额,这仅不符合填平原则,更有甚者变成对侵权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