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2年1月19日,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谁知出狱后的周某竟对同村证人沈某怀恨在心,2022年11月24日先是在电话中对沈某辱骂、威胁长达十几分钟。2023年1月24日23时许和5月16日21时许,又先后两次手持菜刀在沈某家门口进行辱骂、威胁,并对沈某妻子做出挥砍恐吓的动作。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周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辱骂、持刀威胁证人沈某并持刀挥砍恐吓沈某家属,对沈某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同时,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周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法律分析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 要点注释】
1.“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
2.“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
3.“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多次打击报复证人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多人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如果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则构成伤害罪、杀人罪等,应根据刑法中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处刑。
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证人证言对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故证人作证也受到法律保护,为泄私恨对证人,实施威胁恐吓、暴力伤害,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权利,还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履职,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立法 要点注释】
“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
条件一: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条件二:刑度条件,前罪、后罪均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条件三: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1)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前罪被免予刑罚处罚或者被判处缓刑的都不成立累犯。
(2)后罪的“犯罪时”应是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的5年以内。
例外: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前、后两罪只要有一个罪是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的,就不成立累犯。
注意:缓刑犯、假释犯与累犯
(1)缓刑考验期内或者期满再次犯罪的,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理由在于,原判刑罚还没有实际执行。
(2)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理由在于,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立法 要点注释】
本条不受本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处刑罚即可,后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