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私囤1800余箱“加特林”,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浩公律所 2024-12-31 17:32:2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3年9月,万某预囤积一批“加特林”烟花于年底销售,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江西省万载县一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某,在确定能从王某处买到烟花后,万某在本县赤东镇租赁一厂房用于放置烟花。2023年9月底至10月期间,万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万载县购得“加特林”烟花共计1800余箱(每箱12根),并雇佣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车将上述烟花运输至租赁的普通厂房内。

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万某囤积的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经现场勘验,该厂房与附近建筑物安全距离均不达标,厂房内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经第三方安全评价公司评估,涉案厂房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决万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1800余箱“加特林”烟花。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1)“现实危险”裁判规则

1. 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引发事故,构成危险作业罪——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已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审理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2

2.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具有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为节约生产开支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

审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2

3. 企业在经营高危企业过程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强行作业,具有现实危险——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

案例要旨:企业经营开采矿山作业,与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均属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2

4.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结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链条及行业属性、违规程度、行为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袁某、陈某危险作业案

案例要旨: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是对生产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迫在眉睫、极其危急、接近实害的危险,又因某种介入因素而未发生实害的结果。“现实危险”要结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链条及行业属性、违规程度、行为方式、作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2022年11月17日

5. 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刘某危险作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就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审理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2023年2月22日

(2)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现实危险”不仅是指具体危险,而且必须是十分紧迫的危险,原则上只有在行为已经导致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已经造成了小的事故,只是因为偶然性的客观因素或者及时开展救援等原因,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对于这种“千钧一发”的危险才能认定为“现实危险”,进而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基于上述考虑,《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现实危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该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并且已经因为实施该行为引发了小的事故,只是因为及时开展抢救、救援或者其他偶然性的客观因素,小事故没有发展成重大事故、没有达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该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导致出现了矿山井下冒顶、透水或者危险物品泄漏等重大事故险情,但因为及时开展抢救、救援或者其他偶然性的客观因素,险情没有发展成事故。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才可以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进而对行为人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否则可能导致刑事手段不当介入应由行政手段调整的领域范围,过度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本案中,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三、律师提醒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鞭炮生产、作业等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区域燃放。

四、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