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一男子因虚假诉讼再获刑罚

浩公律所 2025-01-26 22:18:4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5年1月9日,G省S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当庭以被告人曾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与前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

被告人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法律分析-漏罪、新罪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漏罪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新罪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立法·要点注释

1.“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2.“其他罪”,是指漏罪。漏罪发现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必须是司法机关判决宣告之前已经发生的犯罪,并且犯罪应当是依法判决刑法而没有判处的其他罪,不是判决以后新犯的罪。

3. “发现”,是指通过司法机关侦查、他人揭发或犯罪分子自首等途径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

4. “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已经交付执行的判决确定的执行刑期和对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之前的漏罪所判处的刑期。

5.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是指重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

(二)具体适用

1.漏罪并罚: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有漏罪(判决宣告之前所犯的罪)的,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甲犯有ABCD四个罪,发现先发现了A(8年)、B(10年)两罪,判决宣告13年有期徒刑。刑法执行3年后,发现甲还有C(5年)、D(7年)一个漏罪。

并罚的方法:将法院已经就A、B罪并罚所宣告的刑罚(13年)与C罪(5年)、D(7年)并罚,即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假定确定刑法为17年,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意味着甲还须在监狱服刑14年。

2.新罪并罚。先减后并。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先减”是指将前罪(已经宣判的罪)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得出前判决的剩余刑期,再将前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

例如,甲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经执行刑法7年后被假释,家时候的第3年又犯B罪(10年),那么,并罚的方法是:先减,即先计算出已判刑罚的剩余期限(12-7=5年),再将之与B罪(10年)并罚,即在[10,15]这一幅度内确定应当适用的刑罚,那么意味着还将在监狱里面待[10,15]年。

3.再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在处理效果上的差异:新罪“先减后并”比漏罪“先并后减”更为严格,因为,前者针对的是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还不守规矩,主观恶性大。

例如,甲于2000年因A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4年,甲曾经在1998年所犯的罪(B罪,即漏罪)应被判10年有期徒刑,对此漏罪,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处理模式,即A罪(15年)与B罪(10年)并罚,应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实际执行的刑罚,假定确定最高限也就是20年,再减去已经执行的4年,其在监狱里面还需要度过16年(20-4)。其在监狱里的总共刑期也就是20年。

但如果是新罪,情况就不一样。例如,甲于2000年因A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4年,甲在监狱又犯B罪(新罪)应被判10年有期徒刑。对与新罪,应采取“先减后并”的并罚模式,即A罪的15年减掉已经执行的4年为11年,将11年再和B罪(10年)并罚,应为11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一个刑罚,假定取最高限即为20年,意味着其还应该在监狱里面待20年。而这之前,他已经在监狱里面待了4年,实际上他在监狱待得总和刑期已经达到了24年。

三、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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