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制造枪支罪

浩公律所 2025-03-30 16:11:1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015年下半年,钟某在自家利用射钉器和钢管自制成一把射钉枪,平时用于打鸟,用完之后存放于家中,2023年7月16日,钟某14岁的儿子在家中与妹妹玩耍时,用该枪射中妹妹右眼致其死亡,钟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法律分析

我国对枪支管理进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包括变造、装配)枪支,国家对于枪支的制造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民用枪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制造枪支的企业制造,自然人没有制造枪支的资格,因此,个人私自购买零件拼装、变造或者改装、装配的物品,经过司法鉴定,被确认为枪支的,涉嫌构成制造枪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枪支鉴定”来确定涉案物品是否为枪支,“枪支鉴定”是认定是否构成枪支类犯罪的主要依据。

另外,《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可以配备民用枪支的单位也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申请批准配枪,否则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罪名解析

非法制造枪支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之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侵犯了公共安全。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枪、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4.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四、案例分享

马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13年,被告人马某甲在固原木材市场附近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及两、三盒射钉器弹,后将射钉器和剩余射钉器弹存放在家中。2022年4月,马某甲在彭阳县古城镇街道购买了1个瞄准镜。2023年7月初,马某甲在古城镇街道一位马姓男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拿回一根钢管。回家后马某甲将射钉器的枪芯取出,将拿回的钢管插上,将瞄准器用电焊机焊接到射钉器上,再用磨光机进行了打磨,组装成了射钉枪。后马某甲在拼多多上购买了一些8.0mm的钢珠,对其组装的射钉枪进行了测试。2023年7月25日,马某甲、马玉珍(不诉)、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古城镇挂马沟林场山上打猎返回途中,被在古城镇乃河水库巡逻的彭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从马某甲驾驶的车上及家中查获钢珠668颗、枪支配件3个、射钉弹38枚。经鉴定,马某甲组装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非法制造枪支是指未经国家许可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的行为。被告人马某甲将射钉枪、瞄准镜、钢管等物品,组装成可以正常瞄准、击发的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枪支。故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射钉枪非法制造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上诉人马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马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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