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上午9: 30分,赵某在乘坐西安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7**路陕A****0D公交车时,因该车驾驶员甄某为躲避意外,采取紧急制动,发生车内客伤意外受伤事故,造成赵某腰部受伤,该公交公司被认定为全责。事故当日,赵某经陕西某医院诊断为腰4椎体骨折,遂在西安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赵某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将该公交公司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害赔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本案中,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根据该车辆投保的某保西安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 100000 元。故由该保险西安分公司向赵某赔偿100000元,剩余 38228.7元,由公交公司向赵某予以赔偿。
三、典型意义
首先,要对案件事由准确定性和区分。不是所有发生在道路上的纠纷都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基于机动车发生交通道路事故而产生的责任纠纷,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而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因被侵权人为公交车上的乘客,与公交公司构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二是本案是由于驾驶员突然制动,意外造成乘客受伤,这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不当引起的。则应适用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其次,因赔偿项目及标准繁多,则应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客观情况进行界定,并要关注细节。比如本案当事人赵某生于1956年10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也就是说,赵某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时仅差十天未满67周岁,当对方提出应以67岁作为残疾赔偿金基数时,因关注到这个细节,及时为我当事人争取了应得的赔偿。
最终,法院依据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及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结果,以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为赔偿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