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案外人罗某诉霍格某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

浩公律所 2025-04-08 10:00:55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2024年,原告罗某将霍格某茨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伊法某尼公司诉至西红市某区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4辆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并立即终止(2022)*执*号执行裁定书对前述车辆的执行并解封。西红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民初*号、*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车辆系罗某购买的事实,并结合公安部的复函及挂靠合同约定,可以认定罗某为了从事道路运输业务而将其自行购买的机动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伊法某尼公司名下,并向被挂靠人伊法某尼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从而以被挂靠人名义办理营运手续。在挂靠经营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的情况下,即使案涉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保险单等按《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均登记为伊法某尼公司,也不应据此认定车辆所有权人为伊法某尼公司,而应以实际出资人与实际占有使用人确定所有权归属,即确认罗某为挂靠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案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罗某的诉讼请求,西红市某某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罗某,停止对该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宣判后,霍格某茨有限公司不服并上诉至西红市中级人民法院,西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被告布斯某顿公司与赫某、第三人伊法某尼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布斯某顿公司向西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西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8辆车辆进行了查封,其中包括案涉车辆。2022年10月16日西红市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伊法某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布斯某顿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布斯某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月19日布斯某顿公司向西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告向西红市某某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西红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2023)陕*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罗某的异议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已生效的(2024)陕*民初*号、(2024)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罗某为挂靠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合前述理由,原告诉请停止对案涉车辆执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原告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那这一规定对维护司法程序公正和完整具有积极的意义。

1. 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执行标的错误或侵犯案外人权益的情况,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阻止执行,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2. 规范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可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若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可促使执行机构纠正错误,使执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3. 解决实体权利争议: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不同,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开庭审理等方式对当事人和案外人之间关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确定权利归属,从而有效解决争议。

4.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的最后环节,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执行救济方式相互配合,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更全面、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司法救济制度更加完善。

5. 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能够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规范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文章/宋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0 阅读:3

浩公律所

简介:一站式法律问题解决专家精心呵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