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1月12日一早,不少重庆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内一处水池里的观赏鱼一夜之间突然大量死亡,铺满了整个水池。封面新闻从观音桥步行街所在辖区派出所获悉,针对此事,警方已介入处理。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池子的鱼在一夜之间全都死掉?围观市民中有的猜测“可能是被恶意投毒”,也有人认为“可能是这一批次的饲料出了问题”。
直至中午12点左右,打捞死鱼的工作才告一段落,工作人员随后将装满死鱼的麻袋搬上推车。此时,池中存活的观赏鱼寥寥无几。
记者注意到,水池四周,悬挂着多个警示牌,上面写着:“池内观赏鱼属于私人喂养,供游客观赏和趣味性投喂。为了观赏鱼无菌无病生长,禁止游客和行人自带鱼饲料和任何食物投喂,如确需投喂,请到本鱼池店里购买饲料……”
据现场知情市民透露,该水池由私人承包。在一位热心市民的带领下,记者找到了承包商。此时,他一边检查池中是否还有死鱼,一边愤怒地表示,“太恶劣了,这么多生命就这样没了!”
至于鱼群的死亡原因,他表示:“警方正在调查,目前还不知道。”至于死鱼的处理方式,他无奈地说:“只能全部拉去埋了。”
记者从多位常在此游玩的市民处了解到,该鱼池中的观光鱼群已栖息近十年,池中鱼儿众多,至少有几百条。因外表美丽,它们已成为市民们眼里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警方通报:系人为投毒!
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池中大量观赏鱼死亡案件已查明,系该公园一游乐项目经营者李某(男,48岁) 所为。经查,因观赏鱼池经营人在该公园内开设有与李某同类的游乐项目,且收益较其更好,李某遂心生不满,于11日19时40分许,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致大量观赏鱼死亡。目前,李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法律知识学习
1.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内容: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
责任形式: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污染环境罪
构成要件的内容: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责任形式: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后,刑法理论的通说依然认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本书难以赞成这种观点。首先,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条的文理根据。换言之,从刑法第338条的表述来看,不能发现本罪为过失犯罪。其次,如果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意味着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恐怕并不合适。再次,如果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过失犯罪,就会否认本罪的共犯形态。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共犯形态并不少见。最后,将本罪确定故意犯罪,也不至于造成处罚漏洞。一方面,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没有必要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然,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比较复杂,所以,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具体结果有确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3.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若投毒行为导致受保护的鱼类死亡,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涉及对动物的保护及防疫管理,相关的有害物质使用需遵循法规。
4.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投毒行为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例如罚款或行政拘留。
5.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如果投毒行为导致他人损失(例如公园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投毒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
6. 公众参与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公众有权利获取与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信息,鼓励社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监督和举报。
7. 法律程序与证据要求
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涉及投毒事件的法律责任追究通常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取样检测等,确保事件经过法律程序公正处理。
8. 公众健康与安全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若投毒行为对公共健康造成影响,可能触犯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四、事件反思
给公园观赏鱼投毒事件引发的思考,涉及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以及人们的道德意识等多个层面。以下是一些主要思考点:
1. 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
这一事件反映出部分个人对生态环境的漠视和对公共资源的任意破坏。投毒行为不仅影响水池中的生物,更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生态失衡,对周围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深远影响。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2. 法律责任的落实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并对违法行为施加更为严厉的处罚,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3. 社会责任和公民意识
作为社会的一员,公众有责任维护公共财产和环境的健康。投毒行为不仅是对观赏鱼的伤害,也是对公共环境、他人和社会的不负责任。个人道德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提升是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关键。
4. 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事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的不足。对于野生动物和观赏鱼等生物应有更明确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规定,以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5. 社区管理与公众参与
公园管理者与社区居民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良好的社区治理机制。通过公众参与来加强对公园环境的监督,鼓励市民举报破坏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6. 心理健康教育
投毒行为可能源于个人心理问题,社会应关注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是在青少年和年轻人中培养正确的情感管理和解决冲突的方法,防止此类极端行为的出现。
7. 生态修复的重要性
事件发生后,应重视生态修复工作,恢复受影响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这不仅是对事件的补救,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知。
8. 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
通过此事件,呼吁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尊重自然、保护生态,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总之,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反思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构建更加和谐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