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作为母亲为了讨好新男友,和男友一起虐待6岁女儿

南方老纪 2024-12-12 14:02:24

一女子为了讨好新交的男朋友,竟然和男友一起残忍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

女儿被折磨得遍体鳞伤,最后还被浇冷水热水致昏迷,这对丧尽天良的男女,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吗?

(来源: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刘某与前夫葛先生离婚后,6岁的女儿兰兰由葛先生抚养,刘某会不定期给一些生活费,有时候没钱就不给。

刘某是一个交友比较广,朋友比较多的人,不出一个月就找了个新男朋友房某,生活过得非常的舒坦。

前夫葛先生是个货车司机,有一次他接了一趟长途的活儿,女儿兰兰实在没人照看,葛先生就给前妻刘某打电话希望能帮忙照顾兰兰一段时间。

起初,刘某还尽心尽力照顾兰兰,毕竟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但没几天,房某就搬来与她们同住,噩梦开始了......

房某嗜赌成性,还特别爱喝酒,经常都是醉醺醺的.

看到兰兰年幼可爱,心生嫉妒,就变本加厉地虐待她,房某认为自己女朋友居然带着和前任的孩子跟自己住一起,他很不开心。

包括使用铁钳拔牙、针刺大腿、火烧嘴唇、滚水浇头、掰断胳膊等残忍行为,只为满足自己变态的欲望。

这些行为导致兰兰身上多处受伤,伤情严重,包括一处重伤二级、五处轻伤一级、五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更可怕的是,刘某不仅不制止,还为了讨好男友,居然和男友一起虐待女儿,兰兰身心饱受摧残,最后被折磨得昏死过去,才被送往医院。

不知道刘某是什么心理,那可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啊!

葛先生回来后见到女儿遍体鳞伤,心如刀绞,问清事情的缘由之后立即报了警。

刘某及其男友对自己虐待女儿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离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本案中,刘某是兰兰的监护人,却与男友房某一起虐待兰兰,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给兰兰身心造成了严重创伤,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医疗、教育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收养、看护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身为兰兰的母亲,不仅没有尽到监护和保护的义务,反而亲自参与虐待女儿,其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房某有期徒刑16年,刘某有期徒刑3年,二人共同赔偿兰兰各项损失共计202767元。

事情发生后,很多好心人来到兰兰家中,给孩子送来了物品以及金钱。

大家有序排队分批次来看望兰兰,爱心人士的队伍甚至排到了单元门外,很多人在看到了兰兰的情况,都是哭着走出了房间。

写在最后

网友说:身为人母,竟为了讨好男人伤害亲生骨肉判得太轻了,这种人渣就该判无期,一辈子别出来祸害人!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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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老纪

简介:聊点普通人能听懂的法律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