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资建房”为名,进行房屋买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2-12 13:06:57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从合同无效到房款返还

家人们,今天来给大家唠唠一个超有戏剧性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子!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特别有意思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最后依法判决,确认案涉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被告得返还原告 38000 元购房款。这背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话说,有个叫张三的 “路人甲”,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把自己在 A 村的房子卖给被告这个 B 村村民。被告一买下来,就干劲十足地把房子翻建了一番,这改造热情可真高。

两年后,被告(咱就叫他甲方)又和原告(C 村村民,乙方)签了个《合作建房合同》。这合同里写着:甲方在 A 村有一块宅基地,他负责拉着大伙一起合作建房,乙方自愿报名参加,出资 178000 元。甲方得在规定时间内把乙方挑好的房子交付使用,而且不能干涉乙方对房子的处置权。合同刚签完当天,被告就美滋滋地收到了原告 50000 元,还把装修好的房子交给原告住下了。

原告在这房子里住了三年,这期间也是没闲着,自己换了墙纸,加装了防盗网和橱柜门,把房子捯饬得还挺有自己的风格。但尴尬的是,原告一直没把剩下的购房款给上。于是,被告在原告搬离涉案房屋两年后,一不做二不休,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这下原告可不乐意了,觉得双方签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把被告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还得返还自己的出资款和装修款。在审理的时候,双方倒也挺 “默契”,都同意按一年 4000 元的标准来算原告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的这个《合作建房合同》,说白了就是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咱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他都是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更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不能随便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拿去搞非农业建设。在这个案子里,张三把 A 村的房子卖给被告,被告翻建后又把其中一层卖给原告,这《房屋买卖协议》和《合作建房合同》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规定,妥妥的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了,因这合同拿到的财产就得还回去;要是有一方有错,得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错,那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原、被告都不是 A 村村民,对合同无效都有责任。被告本来得退还原告 50000 元购房款,不过考虑到被告把房子给原告住了三年,而且审理时双方都同意按一年 4000 元算房屋使用费,为了少折腾,法院就酌情在本案里把 12000 元房屋使用费给抵扣了。被告把房子交给原告住的时候就已经装修好了,原告自己换墙纸、加装防盗网和橱柜门,这可不算是原告的必然损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的请求,法院没给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合作建房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38000 元。

法官说法: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没商量!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朋友可能想着和农民签个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个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觉得这房子一买就稳了。但其实啊,这可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就像在土地管理秩序里 “搅和” 了一下,所以这种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呢,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让大家都有房子住,无偿给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所有。这就好比你借了别人的东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便把它卖了。所以宅基地不能随便卖,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因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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