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

法的正能量 2024-11-07 05:21:46

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1983年4月8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党组,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遵照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现将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中央书记处指出:嫖妓、卖淫,是剥削制度的产物,是旧社会的腐败表现。新中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曾采取断然措施。坚决取缔了旧社会遗留的娼妓业,卖淫活动早已绝迹。但是,近几年来,在实行对外开放这一正确政策的情况下,由于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国内有些同志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警惕,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和工矿区重新出现了卖淫活动,而且有的地方目前还在继续蔓延。希望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检查一下这方面的问题,凡有卖淫活动的地方,都应当参照《报告》中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加以严格有效的取缔。并且要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一抓到底,绝不允许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复活和继续蔓延。

有卖淫活动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禁止卖淫活动的内部通告,也可以结合其他治安问题,颁布地方性的法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对卖淫者和嫖妓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治安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应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对于强迫妇女卖淫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必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六十九条分别坚决判刑。同时犯有其他罪行的,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诱骗卖淫而愿意悔改的妇女,则应从各方面加强教育挽救工作,今后如再有卖淫行为,必须从严处理。

各地执行以上指示的情况,望向中央报告。

附: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共公安部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节录)

(1983年3月22日)

卖淫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声誉,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党的十二大指出的必须坚决消灭的“在新中国早已绝迹而目前又重新出现的丑恶现象”之一。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坚决制止其蔓延发展。经与宣传、文化、教育、卫生、政法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研究,一致认为,要彻底制止卖淫活动,必须在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等方面同时采取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为此,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在卖淫活动比较严重的地方,当地党委和政府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认真抓好打击、取缔工作。要组织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卫生、海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司法公安部门,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提出有力措施,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基层,尽快制止卖淫活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加强经常工作的措施,防止这种丑恶现象的再发生。

二、要结合“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道德风尚教育和理想前途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能力。要在适当的范围,运用典型事例,揭露流氓、窝主坑害女青年的罪恶行径,教育群众充分认识卖淫活动的危害,自觉地同这种丑恶现象作坚决斗争;教育群众在同入境的外国人和港澳人员交往中,既要不卑不亢,友好相待,又要对其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要关心青少年和职工的业余生活,积极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宣传、文化部门,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重视文学戏剧、电影、电视和广播等作品的社会效果,避免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三、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责成各单位,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中发〔1982〕15号文件)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由各单位党政领导负责、限期彻底收缴,并坚决杜绝黄色下流的录音录像制品和淫秽书画物品的传播和扩散。中央党政机关和部队领导机关更应带头做好这一工作。对收缴不力,甚至抵制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各有关单位对录像设备应建立使用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传播、复制黄色下流录像制品。海关、外贸和其他涉外单位,要从各方面加强管理,堵塞淫秽书画物品流入和扩散的渠道,防止青少年受淫秽书画的腐蚀毒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和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首犯、主犯、要依法惩处。

四、对参与卖淫嫖宿活动的人,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那些组织卖淫团伙的首犯和骨干分子、强迫、唆使妇女卖淫的分子,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老鸨、窝主,以及拐骗、引渡妇女出境为娼的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对少数从事卖淫活动,屡教不改,已沦为娼妓的人,发现一个,收容一个,送去劳动教养。对多数虽有卖淫行为但愿意悔改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街道、村镇和家长密切配合,做过细的工作,把她们教育挽救过来。对被欺骗、引诱一时失足的妇女,不要和卖淫妇女一样对待,要保护她们的自尊心和名誉,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她们振作起来,积极参加正常的生产、工作和学习、防止任何消极现象的发生。对嫖宿分子,要视其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是干部、职工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特别恶劣的要依法惩处。对于诱骗、玩弄妇女的外国人、港澳人员和华侨,要坚决按照国家法律严肃处理。

为防止性病蔓延,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卫生部门要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流落港澳卖淫被港澳当局送回的妇女,入境时由广东省卫生部门进行性病检查,发现染有性病的,应予以治疗。

五、为有效地制止卖淫活动,要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给以广泛支持和配合。尤其是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发现卖淫活动要及时制止、报告、坚决纠正那种放任不管,甚至在各种错误思想支配下放纵包庇的违法行为。今后、不论任何地方和单位,凡对卖淫活动知情不报或支持纵容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分则88: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

47 阅读:38844
评论列表
  • 2024-11-08 05:34

    国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最大的剥削产物,干着同工不同酬的活,为什么不取缔

  • 2024-11-07 18:54

    你真的会翻旧帐,把四十年前的古董挖出来了。可惜现在干这活的似乎半公开了。

  • 梦楠 67
    2024-11-08 23:53

    坐等坚决打击养小三

  • DX 60
    2024-11-07 18:12

    劳动教养法,早已经取消了。

  • 2024-11-07 22:53

    未结婚的可以放松,结婚了的,有家庭可以处罚,因为影响家庭,未结婚的成年人可以自由,因为没有家庭应该合法化,减少光棍孤度症等病,应顾及各种人群不同生活,只是各人意见想法参考,不做任何评价

    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回复:
    呵呵呵
  • 2024-11-07 23:59

    绿色环保,拉动内需捷径!

  • 2024-11-08 03:25

    本来就是不正确的价值观,影响家庭和睦,性疾病的传播更会影响社会安定,某些人不要以为带了那个西方产物就安全了。

  • 2024-11-07 16:28

    没有卖淫的,结婚的就多了

    用户10xxx65 回复:
    不一定
  • 2024-11-07 16:56

    正确之路!

  • 2024-11-08 14:38

    繁荣昌盛!繁荣昌盛!

  • 2024-11-09 08:36

    我就是来看看评论区都是怎么说的。

  • 2024-11-09 07:12

    主要还是怕有人强迫卖淫.

  • 2024-11-08 08:21

  • 2024-11-09 13:22

    男多女少

  • 2024-11-08 08:58

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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