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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违法扣车,给我造成损失33万元,必须赔偿!”湖南株洲,68岁的熊大爷竟然和交警队杠上了,官司打了一路没停。大爷因为驾车运输剧毒化学品被查,与交警发生争议,被拘留3日后释放。大爷刚被放出来,交警又以他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为由把车子给扣下了。这下可是把熊大爷给激怒了,他决心一定要讨个说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熊大爷是体制内退休人员。他在退休后,闲来无事便买了一辆中型货车跑运输。为了方便接活,他将自己的车子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随后,他又为车子办理了道路运输证,运输范围包括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跑着跑着,这《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给过期了。
事发当天,熊大爷驾车运输一批液氯时被交警拦停。经查,大爷的运输证过期,而且车上没有押运人员陪同。交警见状,便指示熊大爷将液氯转移至安全地段卸载。而熊大爷不知什么原因,不愿意配合。为防止发生意外,交警便安排人手将大爷的车子开到某公司(具备储存资质)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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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液氯是什么东西,竟然值得交警同志为此大动干戈呢?其实,它就是液态氯的简称。液态时呈黄绿色,常压下便可汽化,如果人体吸入会导致严重中毒。它是一种剧毒化学品,在阳光下如果遇到其他易燃气体还会引发燃烧和爆炸。如此剧毒高危化学品,交警这么谨慎处置也就可以理解了。
不过,真正令熊大爷生气的是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情。
卸货后,熊大爷被行政拘留3日。到期后,交警队又将熊大爷的车子给扣下了,理由是他没有随车携带驾驶证。熊大爷本来就窝了一肚子的火没处发,这下更是被彻底激怒了。于是,他一纸诉状便把交警队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扣车决定,并赔偿因为违法扣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合计338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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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交警执法时未要求大爷出示驾驶证,随后又以其为由进行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同时,大爷的货车被扣时距离车辆强制报废时间仅剩164天,于是法院酌定赔偿大爷折旧损失10000元。至于停运损失和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交警队和大爷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队扣车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大爷在无证无押运员的情况下运输剧毒物品,交警队扣车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因为该处罚已经实施完毕,且涉事车辆已经到了报废期,不存在撤销的内容。故此,判决撤销一审返还熊大爷货车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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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熊大爷可真是哭晕在厕所里了!一个官司没打完,被扣的车子已经报废了,他哪里能咽下这口恶气呢?于是,熊大爷又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熊大爷事发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违法,交警拘留决定正确。在此情形下,交警队应及时返还车辆给大爷。交警扣车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同时判令交警队赔偿大爷3万元。
虽然高院的判决熊大爷未必能够完全满意,但赔偿额度确实比一、二审法院判决高了两倍,多少心里还能找回点安慰吧。可惜的是,打了这场官司,车子和人都耗在这上面,经营损失和误工费肯定比这个赔偿高啊。不过,也只能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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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交警队的扣车处罚为何被撤销?
执勤交警在处理大爷违法运输一事时,并未要求大爷提供驾驶证给他看,而是以非法运输危险品将其拘留。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然当时是因为运输证过期和未配备押运员对其进行处罚,就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处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个人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所以,法院判决撤销扣车决定是正确的。
2、为何扣车处罚决定被撤销,交警无需向大爷返还车辆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交警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而大爷的车子被扣时尚未报废,官司打着打着就到了报废期。既然车辆已经届至报废期,那交警部门自然可以依职权将其收缴,对其进行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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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爷主张的误工费和停运损失为何没有得到支持呢?
大爷无证运输,车辆属于非法营运,所以不存在营运损失的问题。而且大爷已经年满60周岁以上,按照规定不能再驾驶中、大型货车。故此,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大爷的这两项诉求。虽然法院没有计算这两项,但是对于车辆折旧损失还是有考虑,并且最后将折旧损失额度从1万元提升到了3万元。
案子结束了,熊大爷虽然没能拿回车子,但是还是讨到了说法。交警部门最终没有退还车子,不是因为处罚正确,而是因为车子到了报废期。所以,大爷还是赢了这场官司,只是代价稍微有点大。
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执法者,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本案中,大爷和交警部门都有点任性。如果大爷当时态度配合点,如果交警当时能够把法条再仔细研读下,大爷的车子或许就不会被扣住不放,直到报废。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折磨。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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