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公司会因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甚至是将员工安排到其他公司,那么公司将员工安排到其他关联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主体变化,员工属于非本人原因被动地从原公司离职,再入职到一家新公司,那么员工的工作年限需要合并累计计算吗?
经典案例
甲自2018年5月2日入职A公司,从事猎头顾问工作。2022年8月31日,甲被其领导乙和B公司负责人丙安排至B公司工作,甲与B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在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上载明“员工甲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2018年5月2日起至今)合并计算为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福利待遇不变动”
2022年12月12日,B公司向甲出具《通知函》,载明“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目前处于管理失控状态,亏损严重。经与您协商未能就合同内容变更与您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共计21000元”。
甲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不认可B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甲认为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累积到B公司,B公司应支付其补偿及代通金59000元。B公司不同意支付,甲提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甲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B公司,且甲是原公司领导将其安排至B公司工作,非其个人原因发生了劳动关系的转移,其工作年限理应连续计算。
风险提示
公司将员工安排至其他公司工作的,属于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为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当新公司在终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累积的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但是原公司已经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否则,新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将员工的工作年限合并,以避免违法呢?我们建议:
1、非员工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公司
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公司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的,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若原公司已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公司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新公司违法员工向其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而是直接以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2、关联公司之间对于员工的调动安排
非员工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公司,这里非本人原因指哪些呢?如公司安排员工与其他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属于关联公司,但劳动关系的主体不是同一个,且员工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公司被安排到关联公司。所以法律为了避免关联企业利用对人员的调动安排来规避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员工被调动至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一般连续计算。
3、用工形式的转变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若劳动合同主体由用工单位变更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但是员工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会被认定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公司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再比如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员工工作调动,其工作年限也需要连续计算。对于员工不是调到新公司,若是公司解散的,应该如何处理,可阅读《为何公司解散,却被法院判决支付员工赔偿金?》【劳动法研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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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