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科举考试并不是学子们进入仕途的唯一途径,相反由于科举考试多次停摆,在长时间不进行科举的情况下,明朝的官员任命多采用的是荐举制度或保举制度。
保举是由荐举演变而来,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荐举。有了连带责任,保人在荐举人才的时候会更严谨,朝廷也可以获得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人才,保证了人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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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保举不循资格,破格提拔人才,这对在职官员也有直接的激励作用;因为对被保人的职位不做过度限制,但凡品学兼优者,都有可能受到保人的青睐;有这样的激励政策,明朝的在职官员,无论官职大小,但凡有晋升想法者,都在提高自己,一段时间里做到了政绩斐然。
对朝廷来说,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提高了官员整体素质,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一、保举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保举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最早出现在秦国的律法中,规定了保举连坐,要求被举人和举主都要为荐举不当负责,通过连坐荐举者方式来保证用人质量。
两汉时期伴随着察举制度的兴盛得以快速发展,西汉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严惩荐举不实者。官员负有为国纳贤 的职责,不荐举者要罚,荐举不当亦要治罪。
南北朝时,规定了保举的赏罚标准、 所坐范围以及保举担责的期限。有了两汉时期赏罚不分明的历史教训,北魏不仅详细制定了滥举的惩罚标准以及对保举有为者的激励措施,也规定了大概的举主范围,加强了保人与被保人之间的联系,将其仕途紧紧拴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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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隋唐以后,保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举主和保举任官的范围逐渐扩大,保举程序和标准愈加具体,连坐之法更加严格。加大荐举不实者惩罚标准。
宋代的保举制度应用范围更广,防范措施更加严厉,律令规定的责罚也比以往更重,还增添很多细则。
二、明朝洪武时期,保举制度的发展明朝洪武初期,百废待兴,朱元璋对人才的需求量比较大,荐举制是符合快速补充人才的制度,但由于大规模的荐举,部分官员任人唯亲,使得朝廷无法对所荐举之人一一审核。因此想要获取真人才,必须是保举制。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保举制度,洪武时期就确立了“保举选才”制度,面向社会广求贤才,严防滥举,提高了人才选拔的质量,加速了官员队伍的更新,有利于稳定统治和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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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画像
可见保举制度在洪武年间已被落实,而非一纸空文。而且规定了保举人才的等级和标准。令有才识的文武大臣对保举的人才逐一审核,按六科通晓程度分为上、 中、下、不堪四等,根据人才优劣授予官。这反映了对保举人才的考核逐渐程序化,既是统治者重视选拔真才的体现,也是保举制度不断发展的结果。
洪武时期的保举制度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被保举人才的广泛性,不限于当朝官员,民间有真才实学者也在被保举的范围之内,甚至元朝旧臣也可以被保举。二是对曾犯过错的官吏和士子,视其情况不同,也会给予被保举的资格;但多是因小过罢黜的尚有才识堪用之人。
朱元璋不拘一格的用人观念,以及对贤士优容的心态。加上保举人才范围很广且被保之人以民间人才为主,能够满足洪武时期人才需求, 一方面使得历经战乱散落的人才通过这一方式被选拔出来,充实了官员队伍,一定程度提高了官员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大量民人被选拔为官,加快了阶级流动,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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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保举制度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被保人无明确任官范围;洪武时期保举制度是以选才储才为主,虽然荐举人才数量众多,但值得注意的是举主在荐举人才时,并不知晓保举之人将任何官何职,只是推举贤能,被举者经吏部或都察院统一审查考试,由吏部奏报皇帝,合格者遇官缺则授予官职,或由皇帝钦定,这样的做法有效的规避了滥举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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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三、永乐时期保举制的发展靖难之役之后,朝廷急需大量的人才储备来维护统治的稳定,充实官僚队伍。荐举仍是永乐时期重要的选才任官方式,在这一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没有严 格的考试程序和审核措施,因此对统治者的行政能力有极高的要求,洪武和永乐时期,重荐举的原因是其都为明朝的创业期,皇帝的行政能力和政治素养能够驾驭,也能最大程度上阻止其负面的效应。
永乐时期的保举对象已由洪武时期的以民间人才为主转向内外现职官员,任官范围也逐渐明确,由一般性的保举向有明确目标的保举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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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建文、永乐三朝举主、被举人统计表
保举对象
永乐时,保举对象向官员转移,虽涉及军民,重心却在官员上。被保人转向以官员为主,并明确限定被保举官员的品级为“五品以下”。朱棣令在内文职七品以上及近侍官、在外五品以下及县正官保举所知五品以下官及无过犯民人贤能廉干、堪任牧民及居风宪者一人。不仅举主范围更加明确且有对应关系,上级举所知为下级的方式,理论上更加保证了所保之人的质量,了解官员和官员职责的举主,他们保举之人相对更合乎职位要求。
任官范围
永乐时期,被保举人有了明确的任官范围,被保举人通过考核后,所任官职为风宪、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
永乐初期,朱棣就开始尝试明确保举的官职,让举主们针对一定的官职范围从官员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对保举任官范围的明确,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举的质量。切实有效的保举是确保选任得人,为政昌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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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四、仁宣时期保举制的发展仁宣时期高度重视保举,保举的程序和标准趋于规范,次数多且规模大,明代文官保举制度走向完善,成为中高级官员铨选的重要途径。
仁宣时期,下达保举诏令次数最多;贯彻保举的力度最强,规模大,次数多;不断提高保举的具体标准,对被保举者进行考核,使保举制度在得以 有力实施。
仁宗未即位之前, 多次代理国家事务,有丰富的行政经验,也深刻地认识到保举的重要性,鼓励大臣 保举。宣宗坚持将其父的保举政策贯彻到底,且加以发展,宣宗时保举制度已经彻 底转型为一种铨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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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仁宣时期保举制度的特点:
一是举主范围缩小且逐渐固定,保举的针对性更强,基本为在京三品以上及布按二司官。二是保举对象的范围固定 为现任在职的官员。三加强被保人的审核,吏部要审核,特殊情况下还要会官考试,若保举的官职与被保人品级可直接实授,不同则暂令试职。四是连坐之法趋于严格。
举主、被保人以及任官范围的固定,在制度和执行层面保证了保举的切实运行。举主范围的固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举主决策的科学性,保举是否能够良好的实施 关键就在于举主所保得人。被保人以及任官范围的确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滥举问题,保举的针对性得以提高。
仁宣时期保举制度的效果:
洪熙到宣德年间,大臣保举不少于19次,共保举 177人。单年让大臣保举方面官人数达到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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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宣时期保举人次、所任官职统计表
朝堂上下力推保举,各级官员以尽贤为忠的心态向皇帝积极地推荐人才,而且对于保举 的人才犯错,大臣们也积极上奏纠责,使得吏治清明,当然也有保举连坐法的因素在内。
保举不实的连坐法制度
仁宣时期保举追责比较严格,大臣保举人不当,动辄就有降级甚至免官的风险。统治者深刻意识到严连坐法令对保证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因而在法令上有关滥 举的惩罚十分严厉。保举制度中保举者要对被保举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损俱损,这也是保举的核心原则,也是保举制度能够持续存在和实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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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举不实的连坐法制度
要想制度长久富有生命力,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外的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检查和针对官员的监督奖励机制,使制度内度自洽同时又能保证运行。另一方面,保举制度最后,被保人皆为现任官员,提高了保举的针对性和质量,是保举切实实施并获得实效的保障。文官保举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有这样的一个特点,保举的对象的重心逐渐转为官员,仁宣时期保举的地方知府者,皆为有一定经验的现职官。从一定经验的现职官员中保举更高级别的特定官员,即可大大提高保举的针对性和质量,也对现任官员起到直接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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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
结语:保举制度有哪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保举品行俱佳的贤才任官,提高了官员的整体素质,维护了明朝地方的安稳,为明代地方统治和政治风气都发挥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其次完善了明代选官体制,推动了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文官保举制度在洪武时期创立,直到明朝灭亡都不曾被彻底废除,其发展和变化推动了文官铨选制度的变革,对明代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是明代重要的选官方法,保举制度在明后期的铨选发展过程中遍留其踪影。
最后保举的决策过程中其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保举制度赋予中高级官员选任权,分割了吏部对官员的部分选任权,防止在选官上出现吏部独大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吏部。平衡了用人结构,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吏部尚书等官坐大营私,有利于对官员队伍结构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