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老人下葬后“死而复生”?医院、家人都有责任

灭蝇斗虎 2023-01-16 02:32:01

近日,网上有一则新闻,南宁一位87岁老太,因身体不适,被养老院送到医院就医。养老院告知家人,老人是“小病小痛”,家属不用前往医院。由于当时家中另一位老人正在办理丧事,老人家人听养老院这么一说,也就没有派人前去医院帮老人办理住院手续。

谁曾想,三天后,老人家属短时间内连续接到通知,先是说老人病危,十分钟后就说老人抢救无效去世。家人赶去医院,看了一下老人手上戴着的手环,上有老人的详细信息,匆匆看了一下老人的遗体,也没有产生怀疑,随即就办理相关手续,将老人遗体带回家中办理丧事。

短短几天,家中两位老人去世,家人们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但是当地习俗讲究早日入土为安,所以家中已经忙完丧事,将老人遗体下葬。

可是现实又跟他们开了一个玩笑,三天后,医院突然打来电话,说老人没有去世,还在医院救治。原来当天老人与逝者一起入院,由于医院工作失误,将两人的信息弄混淆了。

老人家属赶去医院一看,果然老人还好好地躺在病床上,可是床头以及手环上的信息都是逝者的信息,等到后来医院才更正过来。

真是天大的乌龙。可是细细想来,怎么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首先,医院工作失误,这是毫无疑问的,两位老人,一个87岁,一个73岁,姓名也不一样,怎么就能把身份信息弄混淆了呢?再说,两个人不可能是同样的疾病,会不会用药什么的也搞混了呢?

其次,老人家属因为有事耽搁没有到医院探望也就罢了,难道这么巧合,逝者也一直没有家属到医院探望吗?如果是这样,逝者又是如何入院,又是如何缴费的呢?

再者,老人的家属也存在过错,自家的老人怎么都不认识呢?医院通知他们的时候,他们也进行了确认,如果认真仔细一点,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他们的解释是,当时病房很昏暗,看到病床上的逝者发型与长相都与自家老人很像,没有多想,核对了老人手环的信息和医院给的死亡殡葬证的信息,就把逝者带走了。

现在医院的态度很明朗,承认自己工作中存在过错,但也指出老人家属存在一定的过错,医院愿意与老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假如协商不成,他们建议老人家属走司法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为医院的过错,让老人的家属经受了失去家人的悲痛,使他们感情受到了伤害,为逝者办理丧事,又使他们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老人的家属不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他们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就像医院所说,老人的家属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医院的责任可以得到减轻。

0 阅读:149

灭蝇斗虎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