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加之司法实践中办案经验的缺乏,使得对洗钱犯罪的认定争议越来越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范结合司法应对,归纳分析了洗钱犯罪的本质探讨及法律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洗钱罪的司法定义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本质探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将“提供资金账户以帮助把财物变成现金,金融票据和有价证券,并帮助转移和汇到国外,等等”一般意义上的洗钱行为吸收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犯罪行为上,即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除传统窝藏,转移,购买之外,还包括洗钱。
但是不同的行为方式对区分两罪还是有意义的,那就是洗钱罪既需要上游犯罪为7种犯罪类型,又要有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虽属于七类犯罪之列,但是犯罪人利用传统窝藏,转移等方式掩盖,隐匿犯罪所得时,仍应以掩盖,隐匿其触犯罪名论。
三、洗钱情节严重的认定
认为判断行为人的洗钱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方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洗钱手段、持续时间、次数、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一般条款,在量刑时亦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即已属丁“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洗钱犯罪的预防
对于大多数企业、个人而言,这些企业家、个人其实并没有意识到将公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帮助朋友过一下账有可能会面临如此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上述企业、个人而言,要建立起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管理好企业、个人的银行账户,不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替他人取钱、不替他人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