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针对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所采取的行动,南非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以色列的诉讼,指称后者在加沙的作为和不作为“有将在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作为广义上的作为一个民族、种族和国家团体存在的巴勒斯坦人进行毁坏的特定意图”,因而“具有灭种的特征。”南非据此指称以色列违背了其基于《灭种罪公约》所承担的预防灭种和惩治灭种的义务。
由于南非和以色列均是《灭种罪公约》的当事国,且均未对公约第九条提出保留,国际法院有关本案的管辖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南非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同时,也请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目的在于保护巴勒斯坦人基于公约所享有的权利遭受进一步的更严重的不可补救的伤害,同时确保以色列履行其基于公约所承担的不得从事灭种的义务,以及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
在以色列因自己在加沙的所作所为而遭到全世界的批评和指责的当下,对于南非的此次起诉行为,我们该如何评价?
坦率地说,南非的此次起诉,既是一场“闹剧”,也不失其问题意义,将其描述为一场严肃的“闹剧”,大体上应该是准确的。
为啥说南非的起诉是一场闹剧?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南非的在其请求书中对巴勒斯坦人的描述与法律定位本身有问题,另一方面,南非很难证明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所采取的行动具有“灭种”意图。基于此两点原因,案件基本会“停留”在先决反对阶段,不会进入到对实体问题的审理阶段。
先看南非对巴勒斯坦人的描述和法律定位问题。通过请求书可以看出,南非对以色列针对加沙地带的行为的描述是:加沙地带的人是巴勒斯坦人;以色列的行为构成对作为一个民族、种族和国家团体的广义上的巴勒斯坦人的灭种。从国际法院有关灭种构成要件的既有法理可以看出,指称一国灭种要成立,必须严格地按照《灭种罪公约》第二条有关灭种的定义进行。灭种所针对的团体一定是非常确定和特定的,要么是一个种族团体,要么是一个民族团体,要么是一个国家团体。巴勒斯坦人是一个什么团体?南非并没有确切地界定,而是在含糊地称呼,并且是一个混合性团体的称呼。
更主要的是,考虑到国际法院在灭种意图的证明标准上所坚持的法理,南非几乎不可能证明以色列存在灭种意图。国际法院有关灭种意图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高的,在很大程度上甚至超越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非常确定地证明存在灭种意图。由于以色列针对加沙的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哈马斯,甚至是彻底摧毁哈马斯,而不是特定地针对在加沙地带的所有巴勒斯坦人,在此背景下,南非如何能有效地证明以色列的灭种意图?既然无法证明,这就注定本案最多只能发展到先决反对阶段。想让本案进入到实体阶段,那是几乎不可能的。无论是南非也好,还是以色列也好,对此应该都是“心知肚明”的。
尽管如此,南非的起诉也并非毫无意义和效果。无论从多少能起到的一点效果来看,还是从其在法律上所可能引发的问题来看,起诉都是有意义的。
先看效果。由于南非在起诉的同时也请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毫无疑问,考虑到本案的相关情势,国际法院在管辖权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大体上是会指示某些临时措施的(但也不排除某种例外)。一旦指示了一定的临时措施,即使以色列知道本案不会走“太远”,其也不太可能完全无视这些临时措施。
而从法律效果及可能引发的问题看,南非起诉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能会有部分《灭种罪公约》当事国随后参加到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尤其是那些阿拉伯国家。一旦有国家参加,考虑到部分国家在冈比亚诉缅甸案和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的参加实践,这些参加国围绕公约特定条款的解释实践本身就值得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在南非明知本案诉讼程序有可能中途“夭折”的情形下,其依然选择了启动诉讼,南非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程序的“滥用”?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南非的此种灭种指控,到底是一种政治指控,还是法律指控?法律指控和政治指控之间,二者的关系该如何理解与定位?一旦更多的国家“效仿”,对于国家间关系和国际法院而言,又意味着什么?毕竟,至少从近五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国家间的灭种指控就已经有好几起案件了。而对于这些“类案”,我们该如何认识与评价?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