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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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有时候会出现,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中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截止时间没有明确的情形。
如果判决书逾期付款利息的截止时间不明确的,该如何执行?
最高院在《广东省某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本案中,执行依据判项第二项载明:二、被告广东某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7698099.51元为本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2020年4月13日为26810248.08元,其中厂区土建工程逾期利息320252.56元、管网铺设工程逾期利息26489995.52元)。因双方对此有争议,汕尾中院执行部门经依法向该院的本案审判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审判部门书面答复确认,作为执行依据的(2020)粤15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截止时间为广东某甲公司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
因此,申诉人关于判项中的逾期付款利息仅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的主张,不能成立。
广东某乙公司在申诉理由中提出的关于广东某甲公司拒绝向其开具发票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汕尾中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申诉理由中提出的关于能否适用5年期LPR的问题,申诉人在异议复议中并未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未作审查,本院监督程序不作审查,该问题和申诉人同时提出的本案应履行的具体金额问题,可由执行实施部门进一步确认,申诉人不认可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广东某甲公司、某某集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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