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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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时会碰到,债务人提供多个抵押物抵押担保的情形。
那么,如果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的,有权要求解押相应部分抵押物吗?
最高院在《中合鞍山盛仕德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之前,仍可以对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抵押权。债务人仅清偿了部分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解除相应抵押。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三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均对罚息及期内利息复利和罚息复利的利率及计收方式进行了约定,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中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行鞍山分行支付相应罚息和复利,原审判令中合公司支付本金及罚息、复利,并无不当。
关于中合公司主张建行鞍山分行未按约及时解除相应房产上的抵押,造成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故其不应支付罚息及复利一节。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之前,仍可以对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抵押权。
本案中,中合公司仅清偿了部分债务,建行鞍山分行拒绝解除相应抵押,于法有据。且建行鞍山分行是否解除了相应房产上的抵押与中合公司是否按期偿还贷款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于中合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偿还了部分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整体仍享有抵押权,债务人一般无权要求解押相应部分抵押物。
但如果抵押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债务人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后,债权人应解押相应比例的抵押物,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在偿还了约定部分的债务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押相应部分抵押物。最高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意思自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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