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总包人主张劳务费?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2-05 10:28:2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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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把分包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部分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劳务分包的自然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劳务费?

最高院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袁中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劳务公司将分包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部分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该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劳务公司退出后经项目承包人认可继续在该项目施工的,可以认定其与项目承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

参照法律对无资质承包人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实际施工人向项目承包人请求支付相应工期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院认为,

2018年8月28日,十九局二公司丁斜四标项目部负责人高大彬等与袁中华施工队代表陈建军签订了《计价汇总表》及《结算账单》。该两份表单对袁中华施工队的施工量、施工费用及已付费用、应扣费用等予以列明,最终明确应支付袁中华施工队21,015,378元。

结合2018年7月27日昌都市交通运输局、十九局二公司、川中劳务公司、陈建军为解决工人欠薪问题举行的现场工作会议决定,十九局二公司、川中劳务公司、袁中华施工队三方即时展开共同结算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述两份表单系十九局二公司与袁中华双方就袁中华施工队承建部分的工程经协商一致确认的结算协议,十九局二公司应受到自身意思表示约束,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根据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显示,在2018年8月28日十九局二公司签订《计价汇总表》《结算账单》后,昌都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9月3日即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了21,015,378元民工保证金,而十九局二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收到了上述21,015,378元民工保证金。该笔款项的获取时间及金额,与上述结算事实存在高度一致,能够佐证十九局二公司认可与袁中华的结算金额,以申请民工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相应劳务费的事实。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袁中华在川中劳务公司退出后继续施工,并与十九局二公司进行了结算,双方形成事实劳务施工合同关系。十九局二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向袁中华支付工程款21,015,378元及相应利息。

周军律师提醒注意,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01月25日作出的裁判,此前判例中,对于施工班组通常不予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该判例则明确如果自然人或施工班组和项目承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的,也可以直接向项目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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