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法院冻结同一股权,这样才能视为首先冻结!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1-25 10:25:3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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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强制执行没财产?试试找找股权,拍卖执行回来也是钱!》一文中写到,如果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拍卖,也有可能实现债权。

那么,如果多家法院冻结同一股权,怎样才能视为首先冻结呢?

最高院在《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山东某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审查重点是,聊城中院对案涉股权的冻结是否为在先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除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等法律文书外,还应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公示。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本案中,聊城中院和东阿法院分别于2022年8月1日和2023年8月21日向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执行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案涉股权冻结公示的时间早于东阿法院,故山东高院认为聊城中院对案涉股权的冻结为首位冻结,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并无不当,于理有据。

此外,关于某某商行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问题。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规则予以明确。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问题,由于无明确法律规定,冻结规则不明确,以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虽然本案不宜直接援引该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但在其对之前长期争议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后,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裁判理念指导司法实践。

周军律师提醒注意,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冻结。

如果是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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