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出具代偿借款承诺函,哪些情形要承担保证责任?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1-25 10:08:58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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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时常会出现单方出具代偿借款承诺函的情况。

如果单方出具代偿借款承诺函的,什么情况下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在《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单方出具的承诺函,如果具有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和形式要件且为债权人接受后,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国控保障房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平安银行郑州分行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我公司为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郑州关虎屯拆迁项目,我公司在此承诺,当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出现资金不足时,我司及时补充资金,用于关虎屯拆迁项目的建设或偿还贵公司借款本息。特此承诺。”

该《承诺函》系国控保障房公司单方主动向平安银行出具,明确了当大树置业公司资金不足时其可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具有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和形式要件。国控保障房公司出具《承诺函》且为平安银行郑州分行接受后,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故二审判决认定国控保障房公司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并无不当。国控保障房公司关于该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单方出具代偿借款承诺函时,若承诺函内容明确,具备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无疑应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如果承诺函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关键要素,除承诺函本身内容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出具承诺函的背景、双方过往交易习惯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确定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单方出具代偿借款承诺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承诺函内容是否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以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是债权人,在接受承诺函时,务必确保其内容明确、具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是出具承诺的保证人,需谨慎斟酌,明确自身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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