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本文不追浅陋,以陕西省法院实际案例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真实向甲公司出租混凝土泵车,为从甲公司处结算租金从乙公司虚开普票,构成虚开发票罪。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2020)陕05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从2012年开始经营混凝土泵车生意,2018年在渭南泓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因结算租赁费用的需要,渭南泓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黄某某提供发票。黄某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均为郑州佧昱建材有限公司,受票方为渭南泓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渭南泓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税票后,付给被告人黄某某泵车租赁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价税合计11520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二、被告人真实从甲购买不含税设备,从乙公司处虚开普票以冲抵经营成本,构成虚开发票罪。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4刑初29号: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大明宫机电市场赵磊处以每台3380**元的价格(不含税)购买了6台防霜机。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与济南泰海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45660元钱从一名叫“徐某”男子处购买了24张代码为31687626-31687649(济南泰海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价合计2283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24张发票用于冲抵自己公司经营成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与相关受票单位实际存在经营业务,但发票开具人与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并非同一主体,由此仍可能衍生影响会计核算真实性及偷逃税款的后果,构成虚开发票罪。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6刑初174号:
本院认为: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行为之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系指采用上述行为方式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要求被告人省某甲及其他涉案人员为其开具发票时虽与相关受票单位均实际存在经营业务,且除部分发票采用了“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外,其余发票载明内容均与涉案项目的交易金额及商品名称、数量相符,但基于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本案涉案发票的开具人与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主体,由此仍可能衍生影响会计核算真实性及偷逃税款的后果,故即使本案部分发票的开具金额与相关交易内容相符,此类开票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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