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服务对价的“0”元转让,其他股东主张“0”优先受让,不予支持

非著名七七 2025-03-02 04:21:54

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以附服务对价的“0”元转让,其他股东主张“0”优先受让,法院不予支持。

(2020)粤0112民初5774号就认为“可见郑某以零元价格将4%的挚联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给聚烽公司,是附条件、附有服务对价的。该作价既有对于聚烽公司为传统企业提供互联网模式和市值管理能力的信任,又存在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商业利益的预期。结合相关证据可知聚烽公司存在服务义务。零元的转让价格并非本次转让的‘同等条件’,潘某主张以零元价格,按照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的购买比例优先购买挚联投资公司2%的股权,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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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著名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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