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团建饮酒后死亡,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4-12-03 10:37:28

举行员工团建活动是许多公司常见的一种集体活动。然而,如果在团建期间发生饮酒导致员工意外死亡的情况,该公司是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3年7月,为了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决定利用周末时间组织一场全体员工的团建活动。此次团建会在公司例会上正式公布,活动定在一个位于郊区的农家乐,预计邀请所有员工参与。为此,公司提前为此次活动准备了酒水、饮料和水果等物资。

那天,农家乐的景色如诗如画,整个团队在这里尽情欢庆。大家举杯畅饮,气氛十分热烈。然而,聚会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后,一名员工王某因为饮酒过量,喝下约500毫升的酒后已经无法独自站立,便被同事们扶着坐到沙发上休息。

随着团建活动的结束,李某在安排车辆时特意将王某送回家。此时的王某已经完全失去站立能力,必须由同事搀扶才能上车。约一小时后,车抵达王某的居住小区。为了让王某顺利下车,四名同事共同合作将其抬下车,随后又由两名同事架着他的胳膊带他回家。

因为王某的家中只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因此同事们决定拨打王某妻子赵某的电话,告知她王某的醉酒情况。在了解情况后,赵某建议应将王某送到附近的医院。于是,同事们迅速将王某送往医院,但经过抢救无效后,王某不幸去世,死因被确认为“异物窒息及心跳呼吸骤停”。

王某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公司及同事未能及时劝阻王某饮酒,且在王某醉酒后的处理措施上存在失误,直接导致了其死亡,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的家属随后将其所在的公司、团建活动的组织者以及送王某回家的六名同事一起告上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120余万元。

对此,公司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参与实际上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并且公司在聚餐后专门安排人员将王某送回家,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律师指出,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垫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其他被告则也强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审理,水磨沟区法院认为,聚餐和共同饮酒是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法律上并不禁止饮酒行为,因此在聚餐中一起饮酒是合法的。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对醉酒者的劝阻和提醒仅属于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因王某饮酒过量而认为同事们未给予适当的提醒和劝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案件来看,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同饮者对王某有强迫饮酒或承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然而,当日在聚会后,王某已经因醉酒处于全身瘫软的状态,无法坐立,已在被架上车的时候呈现昏迷状态。法院指出,当同饮者意识到有同伴因醉酒而面临危险时,他们应当对醉酒者及时进行救助,以免出现更大的安全隐患。

李某安排未饮酒同事将王某送回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扶助责任。然而,原告的妻子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得知王某的醉酒状态后则立刻建议带其就医,这证明了她的判断是合理的。而李某等人虽然不是医学专业人员,但其判断能力理应不低于家属。因此,确实可以认为因送医延误,最终导致王某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李某等人未能及时将王某送医,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未尽法定救助义务,属于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从因果关系上来看,王某的死亡结果显然是他过量饮酒所导致,这个自我行为是直接原因。而作为同饮者,虽然履行救助义务不当,但这并未超过王某死亡原因的10%。

最终,在今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及李某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诉求中合理费用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各被告正陆续履行其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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