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儿媳儿子离婚后共同承担142万欠债,法院: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予支持

发现之眼 2024-12-20 11:14:37

1964年,湖南老人吕亮一直在承担着儿子、儿媳和孙子女的花销。他不仅帮助二人购房,还支付了伙食费和孩子们的奶粉费用。可是,在2022年,儿子和儿媳却离婚了,吕亮便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给他们的款项。

最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夫妻两人需共同偿还142万元的借款。

据媒体整理的判决结果显示,2010年,吕亮的儿子与儿媳结婚,一年后,他提供了30万元帮助他们买房。之后,他们育有三名孩子,其中次女在美国出生。在这段时间里,吕亮一直负担着家庭的伙食费和三个孙子女的奶粉费。同时,他的儿子为了生意找吕亮借了1125500元。然而在2022年6月,儿子和儿媳却离婚了。

吕亮声称,当初的30万元是儿子主动向他借的用于购房。他还提到儿媳和儿子都没有稳定收入,儿子借款做生意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

然而,儿媳表示,当初的30万元购房款是作为老人的赠与,而不是借款。并指出,前夫做生意赚了七八十万,完全可以承担一家在长沙的开销,不需要向吕亮借款。自2019年以来,前夫开始挥霍无度,即便借款,也可能是用于个人消费。

吕亮辩称,儿媳曾提出买房、买车、去美国生子等一系列高消费,儿子为了满足她的虚荣心,找各种方式借款,最终无法偿还,才转向自己借钱。因此,债务应由儿媳与儿子共同承担。

在此情境下,您认为法院将作出何种判决?

从双方的主张来看,似乎都有其合理性,但关键在于各方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立场。此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涉及到两个相当关键的举证责任。

首先,第一个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来证明142.55万元的款项是借款,而非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置房屋时,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相关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以上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由父母提供的款项性质以约定为准,若约定为借款,则该款项即为借款;若约定为赠与,则视为赠与。

在缺乏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清晰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款项将视为赠与。至于这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如果明确说明赠与的是一方,则为这方的赠与;若未明确,则视为双方的赠与。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142.55万元的性质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吕某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表明这142.55万元属于借款。

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均认定这142.55万元为借款,且吕某与其儿子之间不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其次,第二个举证责任在于谁来证明这142.5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明确的规则:

第一,如果涉及的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法律会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当该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此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签署或共同使用。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142.55万元的数额显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因此,应由吕某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由其儿子、儿媳共同确认的,或者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

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确认其儿子和儿媳均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儿子以做生意为生,曾向儿媳转账其经营收入。

基于这些证据,法院认为这笔款项被用于购置房产及经营生意,明显是为了吕某的儿子和儿媳共同生活所用。因此,142.55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吕某的儿子和儿媳共同向吕某偿还。

这种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与双方的主张进行判决,而从当前的证据来看,吕某所主张的借款以及二者之间的共同债务关系将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维持公正的原则,法院将仔细审核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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